
废除。《晋书·元帝纪》:“昔 吴起 为 楚悼王 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除废公族疏远,以附益将士,而国富兵强。”
《汉语大词典》对"除废"的释义为:彻底废除或消除。该词由"除"与"废"两个语素构成,"除"取《说文解字》"除,殿陛也"引申的"去除"义,"废"据《康熙字典》载"废,止也"含废止之意。两字合称表示对旧制、弊端的系统性清除。
在当代社会实践中,"除废"概念常见于法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多次强调对滞后法规的"除废并举"原则,要求既要废止不合时宜的条款,又需建立新规范填补空白。如2023年《民法典》修订时,就涉及对7项旧司法解释的除废处理。
古代文献中虽鲜见"除废"连用,但《汉书·武帝纪》"除其秽恶"与《周礼·天官》"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郑玄注"去其旧政"等记载,均体现了类似概念的运用。现代汉语使用者多将之用于制度革新、技术迭代等语境,如"除废传统审批流程,建立数字化政务系统"的表述。
“除废”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差异,主要包含以下解释:
“除废”的核心含义是“废除”,尤其在历史文献中常见;现代语境中若表示“清理废物”,需谨慎使用。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晋书》原文或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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