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buy over]
(2) 收买人或机构,使为自己办事
(3) 收买叮嘱
这里又买嘱了看后门的人雇了车来。——《红楼梦》
亦作“ 买属 ”。谓给人钱财,请托办事。《元典章·户部三·承继》:“有妻因夫亡,听人鼓诱,买嘱以为子者。”《元典章·吏部六·书吏》:“ 江西 行省所辖路府州司县司吏,多係吏业不通,行止不廉。苟非上司分付,即係买属承説。” 明 无名氏 《鸣凤记·严嵩庆寿》:“又访得他新造一所 万花楼 ,极其华采,止少一条铺单,被我买嘱匠人,量了他尺寸,前往 松江 打一条五彩大绒单,铺在他楼上。”《儒林外史》第四一回:“我父亲和他涉了讼,他买嘱知县,把我父亲断输了。” 清 王先谦 《东华录·雍正九》:“夫身为言官,背公怀私,朋比结党,将造作并无实据之浮言,转相买属。”
"买嘱"是由"买"和"嘱"构成的动宾式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财物收买达到指使他人行事的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该词特指用金钱或利益收买他人,使其按照自己的意愿作伪证、篡改事实或实施不法行为。
在司法语境中,该词常与"证人""证据"等词搭配使用,如《汉语大词典》引《二刻拍案惊奇》卷四:"把两家事体问实,把赃物照簿领去。买嘱的也问个杖决。"此处生动展现通过财物操控司法程序的行为特征。其词义演变可追溯至元代法律文献《大元通制》,载有"受赃买嘱刑狱"的罪名记载。
近义词"贿赂"侧重财物往来,"收买"强调利益交换;反义词"秉公"突出公正无私,"谏诤"体现规劝正直。当代法律文书中仍可见其使用,如《民法典》第149条虽未直接使用该词,但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实质上涵盖买嘱行为的法律规制。
“买嘱”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mǎi zhǔ,其核心含义是通过给予他人钱财或利益,请求对方为自己办事。以下是详细解释:
词义核心
指以财物贿赂或收买他人,使其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例如《元典章》中提到“买嘱以为子者”,即通过钱财诱使他人承认非亲生子女为继承人。
词源与结构
古代文献中的表现
近义词辨析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多出现在历史文献或文学作品中,用于描述权钱交易、利益勾结等场景。例如:“他买嘱证人作伪证”。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成语(如“买上嘱下”)或具体文献案例,可参考《元典章》《儒林外史》等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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