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除。《晉書·元帝紀》:“昔 吳起 為 楚悼王 明法審令,捐不急之官,除廢公族疏遠,以附益将士,而國富兵強。”
《漢語大詞典》對"除廢"的釋義為:徹底廢除或消除。該詞由"除"與"廢"兩個語素構成,"除"取《說文解字》"除,殿陛也"引申的"去除"義,"廢"據《康熙字典》載"廢,止也"含廢止之意。兩字合稱表示對舊制、弊端的系統性清除。
在當代社會實踐中,"除廢"概念常見于法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多次強調對滞後法規的"除廢并舉"原則,要求既要廢止不合時宜的條款,又需建立新規範填補空白。如2023年《民法典》修訂時,就涉及對7項舊司法解釋的除廢處理。
古代文獻中雖鮮見"除廢"連用,但《漢書·武帝紀》"除其穢惡"與《周禮·天官》"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鄭玄注"去其舊政"等記載,均體現了類似概念的運用。現代漢語使用者多将之用于制度革新、技術疊代等語境,如"除廢傳統審批流程,建立數字化政務系統"的表述。
“除廢”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主要包含以下解釋:
“除廢”的核心含義是“廢除”,尤其在曆史文獻中常見;現代語境中若表示“清理廢物”,需謹慎使用。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晉書》原文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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