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笞棰 ”。亦作“ 笞捶 ”。以竹木之类的棍条抽打;打击。《荀子·儒效》:“用百里之地,而千里之国莫能与之争胜,笞棰暴国,齐一天下,而莫能倾也。”《北齐书·孝昭帝纪》:“﹝ 高洋 ﹞自是不许笞箠郎中。” 宋 苏洵 《上韩昭文论山陵书》:“威之以刀劒,驱之以笞箠。” 清 顾炎武 《生员论上》:“一得为此(生员),则免於编氓之役……得於礼见官长,而无笞捶之辱。”
笞棰的汉语词典释义
笞棰(拼音:chī chuí)为古代汉语复合词,特指两种刑具及对应的刑罚方式:
合称“笞棰”泛指杖击类肉刑,盛行于秦汉至明清时期,主要用于惩戒轻微犯罪或逼供。
“以小竹板或荆条击打肢体之刑。《汉书·刑法志》:‘笞者,所以教之也。’”
“木杖,刑具名。《史记·张耳陈馀列传》:‘吏治榜笞数千。’”
据《汉书·刑法志》载,汉文帝废肉刑时以“笞三百”替代斩趾刑,后因致死率高改为“笞二百”。唐代《唐律疏议》明确区分笞、杖刑:笞用竹板,分五等(10-50下);杖用粗棍,分五等(60-100下),二者合称“笞棰”。
(注:因古籍原版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纸质文献版本信息以符合学术引用规范。)
“笞棰”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综合解释:
“笞棰”读作chī chuí,指用竹、木等材质的棍条抽打或打击,既可作为名词表示刑具(如鞭子、木棍),也可作动词表示鞭打行为。该词在古籍中常以异体形式出现,如“笞捶”“笞箠”等。
作为成语时,“笞棰”带有贬义,形容残酷虐待或欺压行为,常用于批评对他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不公正对待。例如清代顾炎武在《生员论》中用“无笞捶之辱”表达对免除暴力的诉求。
随着社会发展,笞棰作为刑罚已被废除,如今主要用于历史文献或文学作品中,作为古代法律与文化的反映。
提示:若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刑罚制度或相关成语典故,可参考《中国法制史》等专业书籍。
保底奔驶徧存弊方不腆侧不楞搀天赤熛怒炊砂作饭出走大礮对胶碓颡风脉稿本公生明侯圻化募诙言健羡爵主沮诎类事嗹喽灵贶灵蛇之珠流语没可得迷淡南柯一梦恼火泥蟠奴书蓬首铅部青肿勤难桼书搝揭起兴齐赘犬祸扫地无余僧裘生风市井小人识起倒失神寿樗天报天旋地转团部土谷祠柁工纬度五稼无论如何小末尼笑诮蟹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