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听凭取赎。《明律·户律·典买田宅》:“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
"放赎"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和法律含义的古汉语词汇,现多用于文献研究或特定语境。其核心含义如下:
放赎指在典当、抵押关系中,允许原主(出典人)按照约定条件赎回财物或土地的法律行为。该词由"放"(允许、解除)与"赎"(以财物换回抵押品)复合而成,强调权利人行使赎回权的合法性。
涉及典权人(受典方)与出典人(原主)双方,典权人需同意出典人履行赎回程序。
多指向不动产(如田地、房屋)或贵重动产(如器物、牲畜)的赎回。
需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并支付典价及利息(若有约定),超期则可能丧失赎回权。
"放赎"制度源于中国古代典权制度,常见于宋明清时期。其设计初衷是为经济困难者提供融资渠道,同时保留财产赎回权,平衡借贷双方利益。例如清代《户部则例》规定:"典契载明回赎者,听其回赎",即承认合法典契中的放赎权利。
随着现代物权法发展,传统典权制度逐渐被抵押、质押取代,"放赎"一词亦淡出日常使用,仅存于法制史研究或古籍文献中。现行《民法典》未保留典权制度,但部分法理精神(如优先购买权)仍具参考价值。
“放赎”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汉语词汇,具体解释需结合语境和来源分析:
成语释义
发音为fàng shú,原指释放被抓捕的人或赎回被俘虏者,强调通过支付赎金或放弃追捕来解救他人。
法律术语
在《明律·户律·典买田宅》中,“放赎”指典当期满后,允许业主按约定价格赎回抵押物。若典主故意阻挠,将受刑罚(如笞四十)。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法律条款,可参考《明律》相关原文或权威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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