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在马步军中设置的法庭、监狱一类的军法机关。《资治通鉴·后唐明宗天成四年》:“是日,大雾, 殷 谓左右曰:‘吾昔从 孙儒 渡 淮 ,每杀不辜,多致兹异。马步院岂有寃死者乎?’” 胡三省 注:“时诸镇皆有马步司,置狱院以鞫囚,今大藩亦有兵马司。”
马步院是一个具有多重文化内涵的汉语词汇。从构词法分析,"马步"指传统武术中双腿屈膝、重心下沉的基础步型,是中华武术训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则指代特定功能的场所或机构,两者组合构成复合名词。
在建筑学领域,该词可指代古代军事训练机构或演武场所,这类场所多设有马术、步战等训练设施。据《中国古代军事建筑考》记载,明清时期部分卫所设有"马步堂院",承担骑兵与步兵协同作战训练功能。
在宗教文化层面,福建地区现存"马步院"遗址与道教活动相关,其建筑布局中轴线设有供信徒练习养生功法的场地。这种将武术修炼与宗教仪式相结合的特征,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融合性。
现代语境下,该词衍生出两种新解:一是指武术培训机构,特指以马步训练为特色的武馆;二成为网络文学中常见的虚拟场景设定,多用于武侠、修仙类作品的修炼场所描写。需要说明的是,该词汇尚未被《现代汉语词典》收录,其使用多集中于特定领域或地域文化语境。
“马步院”是古代军事机构中的一种军法机关,主要职能涉及军中司法和监狱管理。以下是详细解释:
马步院是旧时在马步军中设置的法庭、监狱一类的军法机关,负责处理军队内部的司法事务,包括审判、关押等职责。其名称中的“马步”可能源自古代军队中骑兵(马军)与步兵(步军)的合称,表明该机构与军队组织密切相关。
根据《资治通鉴》记载,后唐明宗天成四年(929年),将领殷曾因大雾天联想到自己早年滥杀无辜的往事,并质疑“马步院岂有冤死者”,侧面反映了马步院在军中行使司法权时可能存在冤案问题。
其职能主要包括:
胡三省在《资治通鉴注》中提到,五代至宋初,各藩镇普遍设有“马步司”,下设“狱院”以拘押囚犯,而“马步院”可能是这类机构的泛称。随着中央集权加强,此类地方军法机关逐渐被更统一的司法体系取代。
该词在《汉语大词典》《资治通鉴》等文献中均有记载,汉典等权威辞书也明确将其定义为军法机关。需要注意的是,现代已无此机构,相关解释多基于历史考据。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职能细节,可参考《资治通鉴》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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