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逐诛杀。 汉 桓宽 《盐铁论·周秦》:“古者君子不近刑人。刑人非人也,身放殛而辱后世,故无贤不肖莫不耻也。” 晋 袁宏 《后汉纪·灵帝纪二》:“唯陛下察 虞 舜 四罪之举,使谗佞受放殛之罚。”《宋书·刘景素传》:“夫王起兵之日,止在匡救昏难,放殛姦盗,非它故也。”
放殛(fàng jí)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语义色彩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流放或诛杀的方式惩治罪人。该词由“放”(驱逐、流放)与“殛”(诛杀、处死)两个语素构成,体现古代刑罚制度的严厉性。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放”在《说文解字》中被释为“逐也”,强调驱逐离境的行为特征;而“殛”在《尔雅·释言》中训作“诛也”,特指极刑的施行。二者结合后形成的“放殛”,在《尚书·舜典》等先秦典籍中已见用例,如“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其中“殛”在此语境中多被注疏家解作“放逐至死”的双重惩戒机制。
在权威辞书体系中,《汉语大词典》将该词条释义为“放逐诛杀”,《辞源》则标注其“或放逐,或诛戮”的复合惩罚性质。这一释义模式体现了古代法制文化中“刑赏二柄”的治理逻辑,即通过不同层级的惩戒手段维护社会秩序。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著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载录,该词属于书面语范畴,现代使用频率较低,主要见于历史文献研究领域。
“放殛”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为“放逐诛杀”,指古代对罪人实施流放并处死的刑罚。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释义
“放”指流放、驱逐,“殛”意为诛杀(如《尚书》中“殛鲧于羽山”)。两字连用表示将人驱逐至偏远之地后处决,或两种刑罚并施。
文献出处
综合解析
该词多用于历史文献,反映古代法律对重罪者的双重惩罚(驱逐+处决),带有道德批判色彩,现代汉语已极少使用。
若需进一步考证具体语境中的用法,建议查阅《汉语大词典》或相关古籍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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