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逐誅殺。 漢 桓寬 《鹽鐵論·周秦》:“古者君子不近刑人。刑人非人也,身放殛而辱後世,故無賢不肖莫不恥也。” 晉 袁宏 《後漢紀·靈帝紀二》:“唯陛下察 虞 舜 四罪之舉,使讒佞受放殛之罰。”《宋書·劉景素傳》:“夫王起兵之日,止在匡救昏難,放殛姦盜,非它故也。”
放殛(fàng jí)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語義色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流放或誅殺的方式懲治罪人。該詞由“放”(驅逐、流放)與“殛”(誅殺、處死)兩個語素構成,體現古代刑罰制度的嚴厲性。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放”在《說文解字》中被釋為“逐也”,強調驅逐離境的行為特征;而“殛”在《爾雅·釋言》中訓作“誅也”,特指極刑的施行。二者結合後形成的“放殛”,在《尚書·舜典》等先秦典籍中已見用例,如“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其中“殛”在此語境中多被注疏家解作“放逐至死”的雙重懲戒機制。
在權威辭書體系中,《漢語大詞典》将該詞條釋義為“放逐誅殺”,《辭源》則标注其“或放逐,或誅戮”的複合懲罰性質。這一釋義模式體現了古代法制文化中“刑賞二柄”的治理邏輯,即通過不同層級的懲戒手段維護社會秩序。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著的《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載錄,該詞屬于書面語範疇,現代使用頻率較低,主要見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
“放殛”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為“放逐誅殺”,指古代對罪人實施流放并處死的刑罰。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放”指流放、驅逐,“殛”意為誅殺(如《尚書》中“殛鲧于羽山”)。兩字連用表示将人驅逐至偏遠之地後處決,或兩種刑罰并施。
文獻出處
綜合解析
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反映古代法律對重罪者的雙重懲罰(驅逐+處決),帶有道德批判色彩,現代漢語已極少使用。
若需進一步考證具體語境中的用法,建議查閱《漢語大詞典》或相關古籍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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