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都察院、都御史的别称。 明 陆容 《菽园杂记》卷五:“ 濬县 王都宪 越 之父,既葬被发,而丧其元,求之不得,乃刻木以代而葬之。”《平山冷燕》第十二回:“ 平如衡 也笑道:‘兄为都宪之后,门生故吏,满於 长安 。’”《中国谚语资料》:“都宪叩头如捣蒜,侍郎扯脚似烧葱。”
"都宪"是明代官制体系中的特定称谓,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四个维度解析:
词源构成 "都"取"总领"之意,"宪"指代监察法规。二字合称特指中央监察机构的核心职位,体现明代"以宪章肃百僚"的监察理念。
历史定位 作为都察院长官都御史的尊称,始见于洪武十六年(1383年)。该官职品秩正二品,位列九卿,执掌纠劾百司、辨明冤枉,具有"天子耳目"的特殊地位。
职能特性 据《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记载,都宪实际承担三大要务:
“都宪”是明代对都察院或都御史的别称,具体含义如下:
指明代中央监察机构都察院及其长官都御史的别称。该词源于明代官职体系,主要用于文献或口语中对这一官职的简称。
提到“都宪”有“高官昏庸”的引申含义,但此说法未见于其他权威来源,可能为误用或特定语境下的引申义。建议以官职别称的释义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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