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隋 唐 时指刑部尚书。 唐 杨炯 《遂州长江县先圣孔子庙堂碑》:“ 符伟明 以都官谢职,逢有道而相推; 赵元淑 以郡吏从班,见司徒而不拜。”
都官是汉语历史词汇中具有多重含义的职官称谓,其具体定义随时代演变而不同:
隋唐中央机构属官
隋唐时期,“都官”为尚书省下属机构名称,主掌刑狱、囚徒等司法事务。《汉语大词典》记载,隋代设“都官尚书”,唐代改为“刑部尚书”,其属官统称“都官”。这一职能延续至明清,如《明史·职官志》提及“都官”负责监察百官风纪。
汉代监察官员
汉代“都官”指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官。《辞源》释义为“都官从事”,隶属司隶校尉,职掌纠察郡县官员不法行为。《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仪》称其“主察举百官犯法者”。
明清地方行政官职
明清时期部分文献中,“都官”亦指地方行政官员。据《中国历史大辞典》,“都官”在清代地方志中偶见,职能类似州府佐贰官,辅助主官处理民政、赋税等事务。此用法多见于江南地区方志记载。
该词词源可追溯至先秦,“都”有总领、统领之义,“官”指职事,合称即“总领某类事务的官员”。其语义变迁反映了中国古代职官制度的复杂性。
“都官”一词的含义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解释:
指掌管全局事务的官员或机构,具有统筹管理的职能。该词由“都城”与“官员”组合而成,强调在特定领域内的最高权威性。
该词存在古今异义现象:现代语境中多用于比喻统筹全局的职位,而历史文献中特指中央司法或行政官职。具体含义需结合上下文判断。
(注:、5、7内容与上述解释重复,故未单独标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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