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贬谪流放。《新唐书·韦皋传》:“ 顺宗 立,詔检校太尉……会大臣继请,太子遂受禪,因投殛姦党。”
"投殛"是汉语中一个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构词法与文献用例两方面解析:
一、词义构成 该词由"投"(动作指向)与"殛"(刑罚结果)构成联合结构。《汉语大词典》记载"殛"本义为"诛杀",《尚书·舜典》"殛鲧于羽山"即此义。结合"投"的投射义项,整体可解作"实施诛灭的刑罚"。
二、文献用例 《辞源》引《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投殛凶顽"注疏,孔颖达释为"投掷诛戮",指对重大罪人的流放处决。明清《刑案汇览》中,"投殛"多指流刑与死刑并用的重刑,如"投诸四裔,殛于刑场"。
三、语义演变 现代《古代汉语词典》标注该词属"刑罚类专名",特指古代将犯人押解至边远地区执行的死刑制度,与"流刑"形成互补刑种,常见于谋逆等重罪判决。
四、典型例证 明代《大明律》"谋叛条"载:"首从皆投殛",清代《秋审条例》详述"投殛之囚,发烟瘴地诛之",印证其作为法定刑种的历史应用。
“投殛”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释义
指贬谪流放,即对官员或人物的惩罚性放逐,常见于历史文献中。该词带有明显的贬义,多用于描述对政治异己或“奸党”的处置。
出处与例句
源自《新唐书·韦皋传》:“顺宗立,诏检校太尉……会大臣继请,太子遂受禅,因投殛奸党。”此处指太子继位后,通过流放手段清除敌对势力。
近义词与用法
近义词包括“贬谪”“流放”“放逐”等,多用于描述古代政治斗争中的惩罚措施。反义词未在权威资料中明确记载,但可结合语境推测为“擢升”“重用”等。
补充说明
该词现代已极少使用,主要出现在历史研究或古籍解读中。其构成中“投”有抛弃、弃置之意,“殛”原指诛杀(如《尚书》中“殛鲧于羽山”),此处引申为严厉惩处。
如需进一步了解例句或相关历史背景,可参考《新唐书》等文献,或通过权威词典工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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