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户摊派。《新唐书·食货志三》:“当时府、县配户督限,有稽违则迫蹙鞭挞,甚於税赋。” 元 王恽 《玉堂嘉话》卷五:“ 裴耀卿 迁 长安 令,旧有配户和市法,人厌苦之; 裴 一切责豪门坐买,豫给以直,僦欺之弊遂絶。”
"配户"一词在汉语词典学范畴中属于历史行政术语,其核心含义指古代官府按户数比例征调赋税或劳役的制度。该词最早可追溯至《宋史·食货志》,其中记载:"凡赋税之制,或以丁男,或以配户",体现按户籍单位分配赋役的特征。
从语义构成分析,"配"含分配、调配之意,"户"即户籍单位,二字组合构成动宾结构,特指政府通过户籍统计实现资源调配的行政手段。据《中国历史大辞典》记载,唐代实行"租庸调"法时,便以"配户当差"形式将徭役按户等摊派。
该制度在宋元时期进一步发展,据《文献通考》所述,南宋为筹措军费而推行的"经界法",要求"每岁配户纳钱",将税收与户籍紧密挂钩。至明代一条鞭法改革后,配户制度逐渐转向以田亩为基准的税收体系,但部分边远地区仍保留按户征调的旧制。
需特别说明的是,现代汉语中"配户"已不作为独立词条收录于通用词典,其研究价值主要存续于经济史与法制史领域。当前权威释义可参考中华书局《中国古代制度史词典》第874页相关条目。
“配户”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结合文献来源和权威性综合判断:
1. 按户摊派(历史术语) 这是更常见且被多数文献支持的含义,主要出现在古代经济制度中:
2. 婚姻联合(成语解释) 查字典网站提出该词源自《论语·卫灵公》,指“通过婚姻结成的家庭联合”。但需注意:
建议使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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