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淹死。 刘揆一 《黄兴传记》:“风声所播, 李金奇 在 萍乡 被 清 吏追捕,致溺毙於 醴陵 之 白鷺潭 。”
"溺毙"是一个汉语复合词,由"溺"和"毙"两个单字构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因浸没水中导致呼吸受阻而死亡。该词属于司法鉴定和医学领域的专业术语,常见于法律文书和医学报告。
从构词法分析,"溺"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水。自张掖删丹西至酒泉合黎,馀波入于流沙。从水弱声",后引申为淹没之意;"毙"字在《左传·隐公元年》已有用例,原指仆倒,后特指死亡。二字组合完整呈现了死亡原因与结果。
在法律语境中,根据《中国法医学大辞典》,溺毙需满足三个要件:
该词在文学创作中常被用作隐喻,如《当代文学修辞研究》收录的"溺毙在回忆的深潭"等表述,用以描述被某种情感或情境完全吞噬的状态。在公共卫生领域,世界卫生组织事故报告多采用"溺水致死"的同义表述。
古汉语文献中,《洗冤集录·卷三》已有"若生前溺水,则腹胀,内有水"的检验记载,显示该词的专业用法具有历史延续性。现代法医学通过硅藻检验技术,能准确区分生前溺毙与死后入水的尸体。
“溺毙”是一个汉语词语,具体解释如下:
如需进一步了解医学或法律层面的细节,可参考权威文献或法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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