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淹死。 劉揆一 《黃興傳記》:“風聲所播, 李金奇 在 萍鄉 被 清 吏追捕,緻溺斃於 醴陵 之 白鷺潭 。”
"溺斃"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溺"和"斃"兩個單字構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因浸沒水中導緻呼吸受阻而死亡。該詞屬于司法鑒定和醫學領域的專業術語,常見于法律文書和醫學報告。
從構詞法分析,"溺"在《說文解字》中解釋為"水。自張掖删丹西至酒泉合黎,馀波入于流沙。從水弱聲",後引申為淹沒之意;"斃"字在《左傳·隱公元年》已有用例,原指仆倒,後特指死亡。二字組合完整呈現了死亡原因與結果。
在法律語境中,根據《中國法醫學大辭典》,溺斃需滿足三個要件:
該詞在文學創作中常被用作隱喻,如《當代文學修辭研究》收錄的"溺斃在回憶的深潭"等表述,用以描述被某種情感或情境完全吞噬的狀态。在公共衛生領域,世界衛生組織事故報告多采用"溺水緻死"的同義表述。
古漢語文獻中,《洗冤集錄·卷三》已有"若生前溺水,則腹脹,内有水"的檢驗記載,顯示該詞的專業用法具有曆史延續性。現代法醫學通過矽藻檢驗技術,能準确區分生前溺斃與死後入水的屍體。
“溺斃”是一個漢語詞語,具體解釋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醫學或法律層面的細節,可參考權威文獻或法醫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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