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rrest and punish] 捉拿来依法办理
逮捕法办。 陶成章 《浙案纪略》下卷第二章第二节:“按照革命拿办,明正典型,决不寃枉。” 鲁迅 《坟·论雷峰塔的倒掉》:“听说,后来 玉皇大帝 也就怪 法海 多事,以至荼毒生灵,想要拿办他了。”
“拿办”是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色彩的动词,指依法对违法或渎职者实施逮捕并追究责任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词义分解
“拿”在古汉语中表示“捉拿、捕获”,如《水浒传》中“拿了这厮”;“办”指“惩处、治理”,合称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对特定对象进行强制措施和问责。现代用法中,“拿办”多用于官方文书或历史叙述,强调公权力对犯罪行为的制裁。
法律语境特征
该词隐含着程序的合法性,如《清史稿》载“着即拿交刑部治罪”,表明需经司法机构审查后执行。当代法律术语中虽较少使用,但仍保留在描述历史案件或仿古语境中,如《汉语大词典》定义为“逮捕法办”。
文学与历史用例
鲁迅《而已集》曾讽刺性使用“拿办”一词:“听说北京城中,已经‘拟就’将要‘拿办’的人的名单”,反映该词在近代社会变革中的政治工具属性。此用法印证了词汇与时代背景的紧密关联性。
“拿办”是一个汉语词语,具体解释如下:
法律场景
常用于描述对违法者的强制措施,如:
“张警官亲手将那个狡猾的歹徒拿办。”
“玉皇大帝想要拿办法海”(鲁迅《论雷峰塔的倒掉》)。
历史文献
陶成章在《浙案纪略》中提到:“按照革命拿办,明正典型”,体现早期革命时期对罪行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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