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们约定共同遵守的契约。 梁启超 《鉅子卢梭学说》:“又凡人生长於一政府之下,及既达丁年,犹居是邦,而遵奉其法律,是即默认其国之民约而守之也。” 鲁迅 《而已集·卢梭和胃口》:“做过《民约论》的 卢梭 ,自从他还未死掉的时候起,便受人们的责备和迫害,直到现在,责备终于没有完。连在和‘民约’没有什么关系的 ************ ,也难免这一幕了。”按,民约论即社会契约说,宣称国家和法都是由于人们订立契约而成立的一种政治学说。这一学说在反对中世纪君权神授说和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起过作用,但它掩盖了国家的阶级性。
"民约"是汉语词汇中具有深厚历史积淀的概念,指代民众通过协商或自发形成的共同约定,通常用于规范社会行为或确立权利关系。该词在语言学、法学及社会学领域均有重要价值,其内涵可从以下四方面阐释:
一、词源学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将其解释为"民众共同制定的规约",强调群体协商的属性。该释义体现了汉字"民"(民众)与"约"(契约)的本义组合,与《说文解字》中"约,缠束也"的训诂形成语义呼应。
二、政治哲学延伸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社会契约"概念,经由严复《民约论》的译介,使该词获得"民众让渡部分权利构建政治共同体"的现代政治学内涵。这一理论演变在中国近代立宪运动中产生重要影响,梁启超曾将其与"君权"概念进行对比研究。
三、当代法律实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23年发布的《基层治理白皮书》显示,我国现有86%的行政村建立了村规民约制度,涵盖公共事务管理、生态保护等23个领域。这类文本作为成文法的补充,在调解民间纠纷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
四、学术争议辨析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张静在《契约与习俗》中指出,传统民约存在"宗法色彩过重"与"现代法治精神融合度不足"的双重特征。这一学术观点在《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3期的专题讨论中引发学界对民约当代转型路径的深度探讨。
“民约”是一个汉语词汇,指民间自发形成的约定或规则,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民约(拼音:mín yuē)指民间约定共同遵守的契约或行为准则,属于社会规范和道德原则的范畴,与法律法规不同,强调自觉遵守。
性质
民约是民众基于共同需求自发形成的规则,体现集体协商和道德约束力。例如,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工具,涉及公共资源管理、生产秩序维护等(如封山育林、保护水利设施)。
作用
中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曾以民约理论探讨社会契约,鲁迅亦在杂文中提及卢梭的民约思想。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关联,中的村规民约实例(如、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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