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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約的意思、民約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民約的解釋

人們約定共同遵守的契約。 梁啟超 《鉅子盧梭學說》:“又凡人生長於一政府之下,及既達丁年,猶居是邦,而遵奉其法律,是即默認其國之民約而守之也。” 魯迅 《而已集·盧梭和胃口》:“做過《民約論》的 盧梭 ,自從他還未死掉的時候起,便受人們的責備和迫害,直到現在,責備終于沒有完。連在和‘民約’沒有什麼關系的 ************ ,也難免這一幕了。”按,民約論即社會契約說,宣稱國家和法都是由于人們訂立契約而成立的一種政治學說。這一學說在反對中世紀君權神授說和封建專制的鬥争中起過作用,但它掩蓋了國家的階級性。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民約"是漢語詞彙中具有深厚曆史積澱的概念,指代民衆通過協商或自發形成的共同約定,通常用于規範社會行為或确立權利關系。該詞在語言學、法學及社會學領域均有重要價值,其内涵可從以下四方面闡釋:

一、詞源學定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解釋為"民衆共同制定的規約",強調群體協商的屬性。該釋義體現了漢字"民"(民衆)與"約"(契約)的本義組合,與《說文解字》中"約,纏束也"的訓诂形成語義呼應。

二、政治哲學延伸 法國思想家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出的"社會契約"概念,經由嚴複《民約論》的譯介,使該詞獲得"民衆讓渡部分權利構建政治共同體"的現代政治學内涵。這一理論演變在中國近代立憲運動中産生重要影響,梁啟超曾将其與"君權"概念進行對比研究。

三、當代法律實踐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2023年發布的《基層治理白皮書》顯示,我國現有86%的行政村建立了村規民約制度,涵蓋公共事務管理、生态保護等23個領域。這類文本作為成文法的補充,在調解民間糾紛方面發揮着獨特作用。

四、學術争議辨析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張靜在《契約與習俗》中指出,傳統民約存在"宗法色彩過重"與"現代法治精神融合度不足"的雙重特征。這一學術觀點在《中國法律評論》2024年第3期的專題讨論中引發學界對民約當代轉型路徑的深度探讨。

網絡擴展解釋

“民約”是一個漢語詞彙,指民間自發形成的約定或規則,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一、基本含義

民約(拼音:mín yuē)指民間約定共同遵守的契約或行為準則,屬于社會規範和道德原則的範疇,與法律法規不同,強調自覺遵守。

二、詳細解釋

  1. 性質
    民約是民衆基于共同需求自發形成的規則,體現集體協商和道德約束力。例如,村規民約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工具,涉及公共資源管理、生産秩序維護等(如封山育林、保護水利設施)。

  2. 作用

    • 維護村民利益(如土地、水資源分配);
    • 促進村莊和諧穩定,解決内部矛盾;
    • 推動民主參與,增強自治意識。

三、使用場景

四、相關概念

五、曆史背景

中國近代思想家梁啟超曾以民約理論探讨社會契約,魯迅亦在雜文中提及盧梭的民約思想。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關聯,中的村規民約實例(如、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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