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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刑弼教的意思、明刑弼教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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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刑弼教的解释

语出《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谓以刑律晓谕民众,使大家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辅助教化之所不及。 唐 张说 《起义堂颂》:“明刑弼教,道尊 老氏 。”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明刑弼教”是一个源自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成语,其核心含义是彰明刑罚,以辅助教化,强调刑罚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民众、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以下从汉语词典角度进行详细解释:


一、字义解析

  1. 明刑

    “明”意为彰明、公布,“刑”指刑罚、法律制裁。合指公开、公正地执行法律,使民众知晓法律的威严与后果。

    来源:《说文解字》释“明”为“照也”,引申为显明;《尔雅》释“刑”为“法也”。

  2. 弼教

    “弼”意为辅助、纠正,“教”指教化、道德教育。即通过刑罚手段辅助道德教化,引导民众向善。

    来源:《尚书·大禹谟》载“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为最早出处。


二、整体含义

“明刑弼教”主张:

《汉语大词典》释义:“彰明刑罚,以辅助教化。”强调法律对道德教化的辅助作用。

《古代汉语词典》进一步指出:“以刑罚晓谕民众,使知法畏法,从而辅助教化推行。”


三、历史渊源与权威引用

  1. 经典文献依据

    • 《尚书·大禹谟》:

      “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通过明确五刑的实施,辅助“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伦教化。)

      来源:中华书局《尚书译注》

  2. 后世法律实践

    • 《唐律疏议》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定为立法原则,直接继承“明刑弼教”思想。
    • 明代朱元璋提出“明刑弼教”为治国方略,在《大明律》中强化刑罚的教化功能。

      来源: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3. 现代法学解读

    法学家瞿同祖指出:

    “中国传统法律始终贯穿着‘明刑弼教’精神,刑罚的威慑力为道德教化提供保障。”

    来源: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四、思想价值

“明刑弼教”反映了中国古代礼法结合、预防为主的治理智慧:


参考文献(符合原则的权威来源):

  1. 《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
  2. 《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3. 《尚书译注》(中华书局,李民注)
  4.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网络扩展解释

“明刑弼教”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要概念,其含义及背景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进行解释:

一、词源与出处 该成语最早出自《尚书·大禹谟》,原文为“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意为通过明确刑法来辅助道德教化,最终实现有效治理。其中“五刑”指古代五种刑罚,“五教”则对应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等伦理规范。

二、核心含义

  1. 刑法与教化的关系:强调刑法不仅是惩罚工具,更是教化手段。通过明确法律规范(明刑),使民众知法畏法,从而辅助礼教难以单独达到的社会治理效果(弼教)。
  2. 法律保障道德:古代“刑”包含法律与刑罚双重含义,其作用在于维护以家庭伦理为核心的社会秩序,如《起义堂颂》中“明刑弼教,道尊老氏”即体现法律对道德体系的支撑。

三、历史意义 这一理念打破了传统“德主刑辅”的单一性,提升了法律在治理中的地位,形成“礼刑并用”的治理模式。例如皋陶创制刑狱时,便以“明刑弼教”思想为基础,为后世法律制度奠定伦理内核。

四、语言特征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不同时期的应用演变,可参考《尚书》原文及《起义堂颂》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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