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语出《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谓以刑律晓谕民众,使大家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辅助教化之所不及。 唐 张说 《起义堂颂》:“明刑弼教,道尊 老氏 。”
“明刑弼教”是一个源自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成语,其核心含义是彰明刑罚,以辅助教化,强调刑罚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民众、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以下从汉语词典角度进行详细解释:
明刑
“明”意为彰明、公布,“刑”指刑罚、法律制裁。合指公开、公正地执行法律,使民众知晓法律的威严与后果。
来源:《说文解字》释“明”为“照也”,引申为显明;《尔雅》释“刑”为“法也”。
弼教
“弼”意为辅助、纠正,“教”指教化、道德教育。即通过刑罚手段辅助道德教化,引导民众向善。
来源:《尚书·大禹谟》载“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为最早出处。
“明刑弼教”主张:
《汉语大词典》释义:“彰明刑罚,以辅助教化。”强调法律对道德教化的辅助作用。
《古代汉语词典》进一步指出:“以刑罚晓谕民众,使知法畏法,从而辅助教化推行。”
经典文献依据
“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通过明确五刑的实施,辅助“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伦教化。)
来源:中华书局《尚书译注》
后世法律实践
来源: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现代法学解读
法学家瞿同祖指出:
“中国传统法律始终贯穿着‘明刑弼教’精神,刑罚的威慑力为道德教化提供保障。”
来源: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明刑弼教”反映了中国古代礼法结合、预防为主的治理智慧:
参考文献(符合原则的权威来源):
“明刑弼教”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要概念,其含义及背景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进行解释:
一、词源与出处 该成语最早出自《尚书·大禹谟》,原文为“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意为通过明确刑法来辅助道德教化,最终实现有效治理。其中“五刑”指古代五种刑罚,“五教”则对应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等伦理规范。
二、核心含义
三、历史意义 这一理念打破了传统“德主刑辅”的单一性,提升了法律在治理中的地位,形成“礼刑并用”的治理模式。例如皋陶创制刑狱时,便以“明刑弼教”思想为基础,为后世法律制度奠定伦理内核。
四、语言特征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不同时期的应用演变,可参考《尚书》原文及《起义堂颂》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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