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语出《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谓以刑律晓谕民众,使大家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辅助教化之所不及。 唐 张说 《起义堂颂》:“明刑弼教,道尊 老氏 。”
“明刑弼教”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要概念,其含义及背景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进行解释:
一、词源与出处 该成语最早出自《尚书·大禹谟》,原文为“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意为通过明确刑法来辅助道德教化,最终实现有效治理。其中“五刑”指古代五种刑罚,“五教”则对应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等伦理规范。
二、核心含义
三、历史意义 这一理念打破了传统“德主刑辅”的单一性,提升了法律在治理中的地位,形成“礼刑并用”的治理模式。例如皋陶创制刑狱时,便以“明刑弼教”思想为基础,为后世法律制度奠定伦理内核。
四、语言特征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不同时期的应用演变,可参考《尚书》原文及《起义堂颂》等文献。
明刑弼教是指公正而严明的刑罚制度,以及明确而深入的教育引导。这个词的拆分部首和笔画分别是:
拆分部首:明(日字头)刑(刀字旁)弼(弓字旁)教(攴字底)
笔画:明(8画)刑(6画)弼(11画)教(11画)
明刑弼教这个词源于《禹贡》中的记载,意味着国家通过制定公正刑罚和深入教育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宁。
在繁体字中,明刑弼教的写法为「明刑弼教」。
古时候,汉字的写法与现在有所不同。例如,明刑弼教中的「刑」字在金文中是以「兴(刂)」的形状写出来的。而「教」字在篆文中则是由「攵」字(指手击实物的手部形状)和「九」字组合而成,与现代的「教」字稍有差异。
以下是一个使用明刑弼教一词的例句: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我们必须坚持明刑弼教的原则,保持刑罚的公正和教育的深入。
与明刑弼教相关的组词有:明辨是非、刑法、弼扶、教育。
明刑弼教的近义词包括:公正刑罚、刑教合一。
明刑弼教的反义词包括:暴虐无道、不教不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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