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語出《書·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謂以刑律曉谕民衆,使大家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輔助教化之所不及。 唐 張說 《起義堂頌》:“明刑弼教,道尊 老氏 。”
“明刑弼教”是一個源自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成語,其核心含義是彰明刑罰,以輔助教化,強調刑罰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懲罰,而在于教育民衆、維護社會秩序和道德倫理。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進行詳細解釋:
明刑
“明”意為彰明、公布,“刑”指刑罰、法律制裁。合指公開、公正地執行法律,使民衆知曉法律的威嚴與後果。
來源:《說文解字》釋“明”為“照也”,引申為顯明;《爾雅》釋“刑”為“法也”。
弼教
“弼”意為輔助、糾正,“教”指教化、道德教育。即通過刑罰手段輔助道德教化,引導民衆向善。
來源:《尚書·大禹谟》載“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為最早出處。
“明刑弼教”主張:
《漢語大詞典》釋義:“彰明刑罰,以輔助教化。”強調法律對道德教化的輔助作用。
《古代漢語詞典》進一步指出:“以刑罰曉谕民衆,使知法畏法,從而輔助教化推行。”
經典文獻依據
“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通過明确五刑的實施,輔助“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倫教化。)
來源:中華書局《尚書譯注》
後世法律實踐
來源: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
現代法學解讀
法學家瞿同祖指出:
“中國傳統法律始終貫穿着‘明刑弼教’精神,刑罰的威懾力為道德教化提供保障。”
來源: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明刑弼教”反映了中國古代禮法結合、預防為主的治理智慧:
參考文獻(符合原則的權威來源):
“明刑弼教”是中國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要概念,其含義及背景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一、詞源與出處 該成語最早出自《尚書·大禹谟》,原文為“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意為通過明确刑法來輔助道德教化,最終實現有效治理。其中“五刑”指古代五種刑罰,“五教”則對應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等倫理規範。
二、核心含義
三、曆史意義 這一理念打破了傳統“德主刑輔”的單一性,提升了法律在治理中的地位,形成“禮刑并用”的治理模式。例如臯陶創制刑獄時,便以“明刑弼教”思想為基礎,為後世法律制度奠定倫理内核。
四、語言特征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不同時期的應用演變,可參考《尚書》原文及《起義堂頌》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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