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語出《書·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謂以刑律曉谕民衆,使大家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輔助教化之所不及。 唐 張說 《起義堂頌》:“明刑弼教,道尊 老氏 。”
“明刑弼教”是中國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要概念,其含義及背景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一、詞源與出處 該成語最早出自《尚書·大禹谟》,原文為“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意為通過明确刑法來輔助道德教化,最終實現有效治理。其中“五刑”指古代五種刑罰,“五教”則對應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等倫理規範。
二、核心含義
三、曆史意義 這一理念打破了傳統“德主刑輔”的單一性,提升了法律在治理中的地位,形成“禮刑并用”的治理模式。例如臯陶創制刑獄時,便以“明刑弼教”思想為基礎,為後世法律制度奠定倫理内核。
四、語言特征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不同時期的應用演變,可參考《尚書》原文及《起義堂頌》等文獻。
明刑弼教是指公正而嚴明的刑罰制度,以及明确而深入的教育引導。這個詞的拆分部首和筆畫分别是:
拆分部首:明(日字頭)刑(刀字旁)弼(弓字旁)教(攴字底)
筆畫:明(8畫)刑(6畫)弼(11畫)教(11畫)
明刑弼教這個詞源于《禹貢》中的記載,意味着國家通過制定公正刑罰和深入教育來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人民的生活安甯。
在繁體字中,明刑弼教的寫法為「明刑弼教」。
古時候,漢字的寫法與現在有所不同。例如,明刑弼教中的「刑」字在金文中是以「興(刂)」的形狀寫出來的。而「教」字在篆文中則是由「攵」字(指手擊實物的手部形狀)和「九」字組合而成,與現代的「教」字稍有差異。
以下是一個使用明刑弼教一詞的例句: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我們必須堅持明刑弼教的原則,保持刑罰的公正和教育的深入。
與明刑弼教相關的組詞有:明辨是非、刑法、弼扶、教育。
明刑弼教的近義詞包括:公正刑罰、刑教合一。
明刑弼教的反義詞包括:暴虐無道、不教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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