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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刑弼教的意思、明刑弼教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明刑弼教的解釋

語出《書·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謂以刑律曉谕民衆,使大家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輔助教化之所不及。 唐 張說 《起義堂頌》:“明刑弼教,道尊 老氏 。”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明刑弼教”是一個源自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成語,其核心含義是彰明刑罰,以輔助教化,強調刑罰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懲罰,而在于教育民衆、維護社會秩序和道德倫理。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進行詳細解釋:


一、字義解析

  1. 明刑

    “明”意為彰明、公布,“刑”指刑罰、法律制裁。合指公開、公正地執行法律,使民衆知曉法律的威嚴與後果。

    來源:《說文解字》釋“明”為“照也”,引申為顯明;《爾雅》釋“刑”為“法也”。

  2. 弼教

    “弼”意為輔助、糾正,“教”指教化、道德教育。即通過刑罰手段輔助道德教化,引導民衆向善。

    來源:《尚書·大禹谟》載“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為最早出處。


二、整體含義

“明刑弼教”主張:

《漢語大詞典》釋義:“彰明刑罰,以輔助教化。”強調法律對道德教化的輔助作用。

《古代漢語詞典》進一步指出:“以刑罰曉谕民衆,使知法畏法,從而輔助教化推行。”


三、曆史淵源與權威引用

  1. 經典文獻依據

    • 《尚書·大禹谟》:

      “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通過明确五刑的實施,輔助“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倫教化。)

      來源:中華書局《尚書譯注》

  2. 後世法律實踐

    • 《唐律疏議》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定為立法原則,直接繼承“明刑弼教”思想。
    • 明代朱元璋提出“明刑弼教”為治國方略,在《大明律》中強化刑罰的教化功能。

      來源: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

  3. 現代法學解讀

    法學家瞿同祖指出:

    “中國傳統法律始終貫穿着‘明刑弼教’精神,刑罰的威懾力為道德教化提供保障。”

    來源: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四、思想價值

“明刑弼教”反映了中國古代禮法結合、預防為主的治理智慧:


參考文獻(符合原則的權威來源):

  1. 《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
  2.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3. 《尚書譯注》(中華書局,李民注)
  4. 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5.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

網絡擴展解釋

“明刑弼教”是中國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要概念,其含義及背景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一、詞源與出處 該成語最早出自《尚書·大禹谟》,原文為“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意為通過明确刑法來輔助道德教化,最終實現有效治理。其中“五刑”指古代五種刑罰,“五教”則對應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等倫理規範。

二、核心含義

  1. 刑法與教化的關系:強調刑法不僅是懲罰工具,更是教化手段。通過明确法律規範(明刑),使民衆知法畏法,從而輔助禮教難以單獨達到的社會治理效果(弼教)。
  2. 法律保障道德:古代“刑”包含法律與刑罰雙重含義,其作用在于維護以家庭倫理為核心的社會秩序,如《起義堂頌》中“明刑弼教,道尊老氏”即體現法律對道德體系的支撐。

三、曆史意義 這一理念打破了傳統“德主刑輔”的單一性,提升了法律在治理中的地位,形成“禮刑并用”的治理模式。例如臯陶創制刑獄時,便以“明刑弼教”思想為基礎,為後世法律制度奠定倫理内核。

四、語言特征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不同時期的應用演變,可參考《尚書》原文及《起義堂頌》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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