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鞭杀。 鲁迅 《且介亭杂文二集·田军作<八月的乡村>序》:“在南方呢,恐怕义军的消息,未必能及鞭毙土匪,蒸骨验尸, 阮玲玉 * , 姚锦屏 化男的能够耸动大家的耳目罢?”
“鞭毙”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古语词,其核心含义为“用鞭刑处死”。根据《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和《辞源》(修订本,2015年版)的记载,该词由“鞭”与“毙”复合构成,其中“鞭”指代古代笞刑器具及行刑动作,“毙”取“死”之本义,特指通过持续鞭笞致人死亡的行刑方式。
在清代司法文献《刑案汇览》(光绪刻本)中可见“鞭毙”作为法定刑罚的记载,多适用于私刑或奴隶惩戒场景。该词常见于18-19世纪涉及边疆治理的公文奏章,如《清实录》载有边疆将领对叛乱部众“鞭毙示众”的处置记录,体现其作为震慑手段的特殊司法功能。
从词源演变角度考察,《说文解字注》释“鞭”为“驱也”,本为驾驭工具,后衍生刑具功能;“毙”在《尔雅·释言》中训为“仆也”,指向前倾倒的体态,引申为生命终结。二字组合形成的新词,完整保留了古汉语单字词的语义特征。
“鞭毙”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基本含义为“用鞭子抽打致死”,属于古代或旧社会的一种残酷刑罚。以下为详细解释:
词义解析
语境与用例
该词多见于历史文献或批判性文学中。例如鲁迅在《且介亭杂文二集·田军作<八月的乡村>序》中提到:“鞭毙土匪”,用于揭露旧社会司法暴力的残酷性。
延伸意涵
除字面意义外,该词常被借喻为对强权镇压的讽刺,反映特定历史背景下民众对暴政的批判态度。
注意:现代汉语中此词已极少使用,多作为历史或文学研究中的特定表达。如需更多例句或来源,可查阅《汉语辞海》《查字典》等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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