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pular indignation;wrath of the ma sses] 人民大众对有罪恶的人的愤恨
民愤极大
人民的愤恨。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 汉成帝 用减死刑,赦天下罪徒等办法企图缓和民愤,当然都不能有什么效果。”
"民愤"是汉语中具有明确社会属性的复合词,由"民"与"愤"二字构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释义,"民"指人民、民众,"愤"表示因不满而产生的强烈情绪,组合后特指"人民群众对不公正现象或罪恶行径产生的共同愤怒"。
该词在《新华词典》(第12版)中被标注为名词,常用于描述由重大社会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情绪波动,例如司法不公、官员腐败等行为导致的社会舆情。其使用场景多与"平息民愤""激起民愤"等动词搭配,如《人民日报》2023年关于某贪污案件的报道中,就曾出现"相关部门及时查处,有效化解了民愤"的表述。
从构词法分析,《汉语大词典》指出"民愤"属于偏正结构,核心语义落在"愤"字,通过"民"字限定愤怒的主体范围。相近词汇包括"公愤"(强调愤怒的公共性)和"众怒"(突显愤怒的群体性),但"民愤"更侧重反映基层民众的价值判断,常见于法律文书及社会评论领域。
古汉语中类似表述可追溯至《左传·昭公十五年》"众怒难犯",但现代"民愤"一词的规范化使用,可见于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学习词典》的"社会情绪"词条。该词在当代法治语境中,往往与司法公正、社会治理等议题产生关联,体现了民众诉求与公权力运作的互动关系。
“民愤”是一个汉语词汇,指人民大众因社会不公、权力滥用等行为产生的集体愤怒情绪。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词典释义或历史案例(如《中国通史》相关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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