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姓的田产。《宋史·王次翁传》:“ 次翁 檄取属邑丁籍,视民产高下以为所输多寡之数,约期受输,不扰而集。” 明 顾起元 《客座赘语·条编始末》:“初, 洪武 十八年,恩詔 应天 五府州为兴王之地,民产免租,官产减租之半。”
民産(mín chǎn)指百姓私人拥有的财产或产业,与官方或公共财产相对。该词由“民”(民众、百姓)和“産”(财产、产业)构成,强调财产归属的民间私有属性。其核心含义包括:
私有财产权属
指平民个人或家庭合法拥有的土地、房屋、牲畜、器具等动产与不动产。例如《汉语大词典》引《宋史·食货志》说明古代户籍制度中“民产”需登记纳税,体现其法律认可的私有性。
区别于官产
与“官田”“公廨”等国有财产形成对立概念。如清代律法规定“凡官地例禁与民交易”,即严格区分官产与民产界限。
经济生活基础
泛指百姓维持生计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如农田、住宅、生产工具等,构成传统社会小农经济的核心单元。《辞源》释义强调其为“民众的产业”。
引用来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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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産”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mín chǎn,其核心含义指百姓的田产,常见于古代文献中,多与赋税、土地政策相关。以下是详细解释:
(漫游猫)提供的例句虽符合历史背景,但因来源权威性较低,建议结合权威史料(如《宋史》《明实录》)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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