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時科舉考試,縣、府試及院試的第一名,稱為案首。《警世通言·老門生三世報恩》:“今日出其不意,考個案首,也自覺有些興頭。”《儒林外史》第十三回:“小弟補廩二十四年,蒙歷任宗師的青目,共考過六七個案首。”
案首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名詞,特指中國古代科舉制度中,童生參加由各省學政(提學使)主持的院試(即童子試的最後一級考試)後,所錄取的第一名。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字面與制度含義
“案”指學政審閱考生試卷、評定名次時所用的幾案,“首”即首位。合稱“案首”,意為該次考試中,學政于案上批閱後列于首位的考生。根據清代科舉制度,院試合格者方能取得“生員”(秀才)資格,而案首即為該次院試錄取名單中的第一名。
資格與待遇
案首不僅代表院試第一名,更因其由省級最高教育長官(學政)親自拔擢,故享有特殊待遇:按規定,案首在隨後的鄉試(考舉人)中若首場試卷未被錄取,學政有權提請主考官複核或補錄。這體現了對學政識拔人才的尊重,也提升了案首在後續科舉中的優勢。
曆史背景與文獻依據
該詞及其制度主要通行于明清兩代。清代文獻如《清會典事例·禮部·學校》明确記載了學政取定案首的程式及後續優待政策。清代著名學者、官員的筆記、年譜中(如《郎潛紀聞》等)也常有關于某人“中案首”的記載,反映了其在當時社會文化中的認知度。
參考來源:
“案首”是明清時期科舉考試中的專有名詞,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定義與考試類型
指童生參加縣試、府試或院試時取得的第一名。這三類考試是科舉的初級階段,通過者可獲得“秀才”資格,而案首作為榜首,象征該階段最優異的成績。
出處與文獻記載
該詞在明清文學作品中多次出現,例如《警世通言》中描述“考個案首,也自覺有些興頭”,以及《儒林外史》提到“考過六七個案首”,側面反映了當時科舉制度的社會影響。
别稱與意義
案首又稱“紅案”,其地位不僅代表個人學識的認可,更是後續參加鄉試、會試的重要起點。曆史上連續多次考中案首者(如《儒林外史》提及的“六七個案首”)被視為罕見的人才。
與現代的關聯
盡管科舉制度已廢除,但“案首”作為曆史詞彙,仍用于研究古代教育及選拔體系,或作為文學作品中科舉情節的典型符號。
以上信息綜合自多部文獻及權威詞典釋義,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警世通言》《儒林外史》等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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