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墨、劓、剕、宫、大辟等肉刑的合称。 汉 扬雄 《法言·先知》:“ 唐 虞 象刑惟明, 夏后 肉辟三千,不胶者卓矣。” 宋 程大昌 《考古编·象刑一》:“ 雄 以肉辟始 夏 ,则真谓 尧 舜 之刑无刀锯斧鉞也。”
肉辟(ròu pì)是古代汉语中对肉刑的别称,指施加于罪犯身体、造成不可逆损伤的刑罚,属中国古代“五刑”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其概念源于先秦时期,旨在通过肉体惩戒达到威慑与惩罚的目的。以下从权威词典与典籍角度分述:
《汉语大词典》
定义:“肉刑,古代残害肉体的刑罚。” 具体包括墨(刺面)、劓(割鼻)、剕(断足)、宫(割除生殖器)、大辟(死刑)等类别。其中前四种属肉刑范畴,大辟为死刑。
来源:汉语大词典 - 肉刑(需核实链接有效性)
《古代汉语词典》
释“辟”为“法,刑”,“肉辟”即“以肉体为惩的刑罚”,强调其与“徒刑”“流刑”等非肉体刑的区别。
来源: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第3版)第1286页。
《尚书·吕刑》
记载西周穆王时期的刑罚制度:“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此为“五刑”体系的经典文献依据。
来源:中华经典古籍库 - 尚书(需核实链接有效性)
《汉书·刑法志》
指出肉刑的残酷性:“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汉文帝时因缇萦上书逐步废除部分肉刑。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卷二十三。
刑名 | 执行方式 | 对应现代概念 |
---|---|---|
墨(黥) | 面部刺字并染墨 | 毁容并标识罪犯身份 |
劓 | 割除鼻子 | 永久性身体残缺 |
剕(刖) | 斩足或削去膝盖骨(膑刑) | 致残 |
宫 | 破坏生殖器官 | 剥夺生育能力(腐刑) |
结论:肉辟作为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范畴,体现了早期刑罚的残酷性与威慑性,其演变过程反映了法律思想从报复主义向人道主义的转型。研究需结合《周礼》《唐律疏议》等法典及出土简牍(如张家山汉简)以深化理解。
“肉辟”是古代刑罚体系中的专有名词,具体解释如下:
指墨、劓、剕、宫、大辟五种肉刑的统称。这些刑罚以伤害肉体为特征():
据汉代扬雄《法言·先知》记载,夏朝时已实施“肉辟三千”,宋代程大昌《考古编》认为此类刑罚始于夏代,与尧舜时期象征性刑罚形成对比()。这表明中国古代刑罚从象征性向肉刑发展的演变过程。
该词属文言词汇,现代汉语已不再使用,主要用于历史文献研究。如《汉典》《法言》等典籍中可见相关记载()。
需注意:相关刑罚内容涉及古代暴力制度,研究时需结合历史背景客观看待。如需更详细文献考证,可参考汉典网等专业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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