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收入官。《三国志·魏志·高柔传》:“是时杀禁地鹿者,身死,财产没官。”《北史·陈元康传》:“左衞将军 郭琼 以罪死,子妇 范阳 卢道虔 女也,没官。”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献四·姚端恪》:“﹝ 高世豪 ﹞逋官二千餘两,妻子十三人,例当没官。”《花月痕》第四七回:“如有擕带,一经察出,货半没官,半奬查验之员。”
“没官”是一个历史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为将财产或人口没收归官府所有,主要应用于古代刑罚或行政措施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刑罚性质
古代法律常将“没官”作为附加刑,针对重罪(如谋反、杀人)或经济犯罪(如逃税)。例如:
适用范围
没收对象包括田宅、奴婢、财物等。清代案例中,欠税者“妻子十三人,例当没官”,可见连坐制度的严苛。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刑罚制度,可参考《唐律疏议》《大明律》等法典原文,或查阅汉典等权威辞书。
《没官》是一个成语,指没有任何官职或者失去官职的意思。
《没官》的拆分部首是“一口”,它由7个笔画组成。
《没官》一词源自于古代官职制度,当人们失去或者没有担任任何一种官职时,就称为“没官”。
《没官》的繁体字为「沒官」。
在古代,「没官」这个词的汉字写法与现代相同。
他因为犯错误被罢免了官职,从此就成了一个「没官」的人。
官员、失官、担任官职
失业、下岗
有官、担任官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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