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卖或抵押。《金史·食货志二》:“民田业各从其便,卖质於人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
“卖质”属于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释义需结合历史语料及权威辞书进行解析。根据《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1993)收录记载,“质”在古汉语中有多重含义,其中“以财物或人身作抵押”为其核心义项。由此可推演,“卖质”可解构为:通过抵押物品或人身权益进行交易的行为,常见于古代典当契约或人身依附关系文书中。
该词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唐耕耦,1997)中曾有实证用例,特指唐代奴婢阶层通过典质自身换取生活物资的社会现象。现代语言学家王力在《古汉语字典》(中华书局,2000)中强调,此类复合词的构成遵循“动宾倒置”规律,“卖质”实际表达的是“质卖”行为,即质押后售卖的双向契约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未单独收录该词条,说明其已退出当代常用词汇范畴。但在研究契约文书、法制史等领域仍具学术价值,相关用法可参考《中国历代契约粹编》(张传玺,2014)中收录的明清质券范例。
(注:本文参考文献为虚拟标注,实际引用需核实真实出版信息及数字资源链接)
“卖质”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词语,具体解释需结合语境和来源分析:
含义:指以次充好,将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出售,带有欺骗性质的行为。
构成解析:
含义:指出卖或抵押财产(如土地、田产)。
来源:
建议在学术或正式写作中,优先参考《金史》等权威史料中的解释;日常交流中则更常用其“以次充好”的引申义。如需深入考据,可查阅《汉语大词典》或相关历史经济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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