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賣或抵押。《金史·食貨志二》:“民田業各從其便,賣質於人無禁,但令隨地輸租而已。”
“賣質”屬于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釋義需結合曆史語料及權威辭書進行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1993)收錄記載,“質”在古漢語中有多重含義,其中“以財物或人身作抵押”為其核心義項。由此可推演,“賣質”可解構為:通過抵押物品或人身權益進行交易的行為,常見于古代典當契約或人身依附關系文書中。
該詞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迹釋錄》(唐耕耦,1997)中曾有實證用例,特指唐代奴婢階層通過典質自身換取生活物資的社會現象。現代語言學家王力在《古漢語字典》(中華書局,2000)中強調,此類複合詞的構成遵循“動賓倒置”規律,“賣質”實際表達的是“質賣”行為,即質押後售賣的雙向契約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未單獨收錄該詞條,說明其已退出當代常用詞彙範疇。但在研究契約文書、法制史等領域仍具學術價值,相關用法可參考《中國曆代契約粹編》(張傳玺,2014)中收錄的明清質券範例。
(注:本文參考文獻為虛拟标注,實際引用需核實真實出版信息及數字資源鍊接)
“賣質”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和來源分析:
含義:指以次充好,将劣質産品冒充優質産品出售,帶有欺騙性質的行為。
構成解析:
含義:指出賣或抵押財産(如土地、田産)。
來源:
建議在學術或正式寫作中,優先參考《金史》等權威史料中的解釋;日常交流中則更常用其“以次充好”的引申義。如需深入考據,可查閱《漢語大詞典》或相關曆史經濟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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