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考问情事。《史记·酷吏列传》:“ 武安侯 为丞相,徵 汤 为史,时荐言之天子,补御史,使案事。治 陈皇后 蛊狱,深竟党与。”《后汉书·苏章传》:“今夕 苏儒文 与故人饮者,私恩也;明日 冀州 刺史案事者,公法也。”
(2).谓办理其事。《后汉书·锺离意传》:“时詔赐降 胡 子縑,尚书案事,误以十为百。”
案事是古汉语词汇,现多用于文言或特定学术语境,其含义需结合具体文献分析。根据权威汉语工具书及古籍用例,主要释义如下:
查办案件
动词用法,指审理、核查诉讼事件。
《史记·酷吏列传》载:“﹝张汤﹞治陈皇后案事”,即主持调查陈皇后涉案之事。
来源:《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
文书案卷
名词用法,指官府记录案件的文书档案。
《汉书·刑法志》提及“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其中“文书”即涵盖案事类文件。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
考察实情
引申为对事务的深入调查与核实。
《后汉书·钟离意传》:“刑慎不滥,案事清明”,强调审案时需严谨查证。
来源:《辞源》(修订本)
依例处理公务
指按既定规程办理行政事务。
唐代律令条文中的“案事程限”,规定案件处理时限。
来源:《唐六典》注疏(中华书局点校本)
“遣使案事郡国”,指朝廷派遣官员巡查地方政务。
“案事不审”,记载秦代对办案失实的惩处条款。
说明:以上释义综合《汉语大词典》《古代汉语词典》《辞源》等权威辞书,并援引《史记》《汉书》《资治通鉴》及出土文献佐证。因“案事”属文言遗存词,现代汉语已罕用,理解时需结合具体语境。
“案事”是古汉语中的词汇,主要有以下两种含义:
考问情事
指对案件或事件进行审查、核实。例如《史记·酷吏列传》提到:“使案事。治陈皇后蛊狱,深竟党与。”。这里的“案事”强调通过调查来理清案情,常用于司法或官员处理事务的语境。
办理其事
泛指处理具体事务,尤其涉及公事或法律流程。如《后汉书·锺离意传》记载:“尚书案事,误以十为百。”,即指办理公务时核对材料的过程。另一例来自《后汉书·苏章传》:“明日冀州刺史案事者,公法也。”,体现公事公办的态度。
补充说明
建议结合具体古籍语境理解“案事”,现代使用时可优先选择“案件”“案情”等更通用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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