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pyist;an office clerk] 旧时政府机关中管记录、缮写的小吏
郡录事骇之。——明· 高启《书博鸡者事》
录事作为中国古代行政体系中的基础文职官员,主要职责为文书记录与档案管理。该词由“录”(记录、抄写)与“事”(事务)组合而成,最早可追溯至汉代,后逐渐演变为不同朝代官府中的固定职位。
词义解析
据《汉语大词典》释义,“录事”指“掌管文书、记录事务的官吏”,其核心职能包括誊写公文、核对账目及整理案卷(来源:《汉语大词典》第12卷)。
历史职能演变
现代语言留存
当代汉语中,“录事”一词多见于历史文献或方言,如闽南语仍保留“录事房”指代文书办公场所(来源:《汉语方言大词典》)。
文化意义
古典文学中,“录事”常作为底层官吏的典型形象出现,如《红楼梦》第十三回提及“衙门录事”参与案件记录,反映其在古代行政运作中的基础作用(来源:《红楼梦》脂评本)。
“录事”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和文化语境中有多重含义,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1. 官职名称(始于晋代)
最初为晋代军事府署中的文职官员,负责文书管理和监察事务。如《通典》记载,晋代设“录事参军”一职,掌总录文簿,后代刺史开府时沿用,地位重要。至隋唐时期,演变为地方官府中负责记录、缮写的低级吏员,如明代高启《书博鸡者事》中提到的“郡录事”即属此类。
2. 科举宴席主持者(唐代)
唐代新科进士聚会时推举的临时职务,负责宴席应酬,最初由状元担任,后多由妓女充任。此职能见于五代王定保《唐摭言》,记录了进士宴会中“录事”的选任规则。
3. 酒宴执令者(唐宋文人雅集)
在文人饮酒集会中,“录事”指执掌酒令之人。如唐代皇甫松《醉乡日月》提到“觥录事”,需由刚毅之士担任;元稹诗中亦描述其担任酒令录事的经历。
4. 近代文职职员(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指官府或机构中从事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如老舍《赵子曰》、曹禺《日出》中均有相关描述。
其他引申含义
部分文献提及“录事”可能代指妓女或赌局分利者(如、9),但此类用法非主流,多见于特定语境或文学隐喻,权威史料中较少记载。
“录事”核心含义为文书职务,后衍生出宴会主持等文化意象。其演变反映了古代官僚制度与社会文化的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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