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pyist;an office clerk] 舊時政府機關中管記錄、繕寫的小吏
郡錄事駭之。——明· 高啟《書博雞者事》
錄事作為中國古代行政體系中的基礎文職官員,主要職責為文書記錄與檔案管理。該詞由“錄”(記錄、抄寫)與“事”(事務)組合而成,最早可追溯至漢代,後逐漸演變為不同朝代官府中的固定職位。
詞義解析
據《漢語大詞典》釋義,“錄事”指“掌管文書、記錄事務的官吏”,其核心職能包括謄寫公文、核對賬目及整理案卷(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2卷)。
曆史職能演變
現代語言留存
當代漢語中,“錄事”一詞多見于曆史文獻或方言,如閩南語仍保留“錄事房”指代文書辦公場所(來源:《漢語方言大詞典》)。
文化意義
古典文學中,“錄事”常作為底層官吏的典型形象出現,如《紅樓夢》第十三回提及“衙門錄事”參與案件記錄,反映其在古代行政運作中的基礎作用(來源:《紅樓夢》脂評本)。
“錄事”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文化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四類:
1. 官職名稱(始于晉代)
最初為晉代軍事府署中的文職官員,負責文書管理和監察事務。如《通典》記載,晉代設“錄事參軍”一職,掌總錄文簿,後代刺史開府時沿用,地位重要。至隋唐時期,演變為地方官府中負責記錄、繕寫的低級吏員,如明代高啟《書博雞者事》中提到的“郡錄事”即屬此類。
2. 科舉宴席主持者(唐代)
唐代新科進士聚會時推舉的臨時職務,負責宴席應酬,最初由狀元擔任,後多由妓女充任。此職能見于五代王定保《唐摭言》,記錄了進士宴會中“錄事”的選任規則。
3. 酒宴執令者(唐宋文人雅集)
在文人飲酒集會中,“錄事”指執掌酒令之人。如唐代皇甫松《醉鄉日月》提到“觥錄事”,需由剛毅之士擔任;元稹詩中亦描述其擔任酒令錄事的經曆。
4. 近代文職職員(民國時期)
民國時期指官府或機構中從事抄寫工作的低級職員,如老舍《趙子曰》、曹禺《日出》中均有相關描述。
其他引申含義
部分文獻提及“錄事”可能代指妓女或賭局分利者(如、9),但此類用法非主流,多見于特定語境或文學隱喻,權威史料中較少記載。
“錄事”核心含義為文書職務,後衍生出宴會主持等文化意象。其演變反映了古代官僚制度與社會文化的交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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