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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举的意思、纠举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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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举的解释

亦作“糺举”。督察举发。《后汉书·桓帝纪》:“长吏臧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后汉书·皇甫规传》:“今臣还督本土,糺举诸郡,絶交离亲,戮辱旧故,众谤阴害,固其宜也。”《北齐书·窦泰传》:“ 泰 以勋戚居臺,虽无多纠举,而百僚畏惧。” 宋 欧阳修 《再论按察官吏状》:“乞朝廷选差按察使,糺举年老、病患、赃污、不材四色之人,以行澄汰。”《清史稿·世祖纪二》:“今后各宜洗濯自新,务尽职事,并许督抚纠举,都察院考覈以闻。”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纠举"是现代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属性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与揭露。该词由"纠"与"举"两个语素构成:"纠"取《说文解字》"绳三合也"之本义,引申为矫正、督察;"举"据《广雅》"起也"释义,衍生为揭发、提出之义。二者结合形成监督揭发的完整语义链。

在法律实务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这一条款构成当代"纠举"制度的核心法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中,有35%涉及公民依法行使纠举权的司法实践,体现该术语在法治建设中的现实价值。

从历史沿革考察,"纠举"可追溯至秦汉时期的御史监察制度。《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掌副丞相",其职能已包含现代纠举制度的雏形。至唐代,《唐六典》确立"御史台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的完整纠举体系,形成制度化的监督机制。

在语言使用规范方面,《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纠举"释义为"检举揭发",标注为书面语。该词的语用特征突出表现为:①主体特定性(多指法定监督机构或人员);②对象限定性(针对职务违法行为);③程序法定性(需依规启动调查程序)。与近义词"举报"相比,"纠举"更强调制度化的监督职能,而"举报"侧重公民个体行为。

(本文核心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官方释义、《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词条解析、中国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的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网络扩展解释

“纠举”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差异,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一、基本释义

“纠举”由“纠”(纠正、督察)和“举”(检举、揭发)组成,核心含义为督察、检举或揭发,尤其指对公职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举报。例如《后汉书》中记载:“长吏臧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即强调对官员贪腐行为的监察责任。

二、使用场景

  1. 法律与监察领域
    现代语境中,“纠举”多用于司法或行政体系,如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揭发(例:“纠举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任”),或监察机构对公职人员的弹劾(例:“官员因利益输送被纠举弹劾”)。
  2. 历史文献中的用法
    古代文献中,“纠举”常指上级对下级的督察,如《清史稿》提到“督抚纠举,都察院考核”,体现层级监督机制。

三、延伸与辨析

四、相关案例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法律条文中的具体应用,可参考《后汉书》《清史稿》等历史文献,或查阅监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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