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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舉的意思、糾舉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糾舉的解釋

亦作“糺舉”。督察舉發。《後漢書·桓帝紀》:“長吏臧滿三十萬而不糾舉者,刺史、二千石以縱避為罪。”《後漢書·皇甫規傳》:“今臣還督本土,糺舉諸郡,絶交離親,戮辱舊故,衆謗陰害,固其宜也。”《北齊書·窦泰傳》:“ 泰 以勳戚居臺,雖無多糾舉,而百僚畏懼。” 宋 歐陽修 《再論按察官吏狀》:“乞朝廷選差按察使,糺舉年老、病患、贓污、不材四色之人,以行澄汰。”《清史稿·世祖紀二》:“今後各宜洗濯自新,務盡職事,并許督撫糾舉,都察院考覈以聞。”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糾舉"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屬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對違法失職行為的檢舉與揭露。該詞由"糾"與"舉"兩個語素構成:"糾"取《說文解字》"繩三合也"之本義,引申為矯正、督察;"舉"據《廣雅》"起也"釋義,衍生為揭發、提出之義。二者結合形成監督揭發的完整語義鍊。

在法律實務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明确規定監察委員會依法"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這一條款構成當代"糾舉"制度的核心法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發布的行政訴訟典型案例中,有35%涉及公民依法行使糾舉權的司法實踐,體現該術語在法治建設中的現實價值。

從曆史沿革考察,"糾舉"可追溯至秦漢時期的禦史監察制度。《漢書·百官公卿表》載"禦史大夫,秦官,位上卿,掌副丞相",其職能已包含現代糾舉制度的雛形。至唐代,《唐六典》确立"禦史台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的完整糾舉體系,形成制度化的監督機制。

在語言使用規範方面,《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糾舉"釋義為"檢舉揭發",标注為書面語。該詞的語用特征突出表現為:①主體特定性(多指法定監督機構或人員);②對象限定性(針對職務違法行為);③程式法定性(需依規啟動調查程式)。與近義詞"舉報"相比,"糾舉"更強調制度化的監督職能,而"舉報"側重公民個體行為。

(本文核心内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官方釋義、《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詞條解析、中國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的行政訴訟典型案例分析報告)

網絡擴展解釋

“糾舉”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釋義

“糾舉”由“糾”(糾正、督察)和“舉”(檢舉、揭發)組成,核心含義為督察、檢舉或揭發,尤其指對公職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監督舉報。例如《後漢書》中記載:“長吏臧滿三十萬而不糾舉者,刺史、二千石以縱避為罪”,即強調對官員貪腐行為的監察責任。

二、使用場景

  1. 法律與監察領域
    現代語境中,“糾舉”多用于司法或行政體系,如檢察機關對犯罪行為的揭發(例:“糾舉犯罪是檢察機關的重任”),或監察機構對公職人員的彈劾(例:“官員因利益輸送被糾舉彈劾”)。
  2. 曆史文獻中的用法
    古代文獻中,“糾舉”常指上級對下級的督察,如《清史稿》提到“督撫糾舉,都察院考核”,體現層級監督機制。

三、延伸與辨析

四、相關案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法律條文中的具體應用,可參考《後漢書》《清史稿》等曆史文獻,或查閱監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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