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糺罚”。督察惩罚。《后汉书·窦武传》:“宜以次贬黜,案罪纠罚。”《后汉书·陈忠传》:“便可撰立科条,处为詔文,切勑刺史,严加糺罚。”
“纠罚”是一个汉语复合词,由“纠”和“罚”两个语素构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释义,“纠”指“督察、矫正”,如“纠察”“纠正”;“罚”指“处罚、惩办”,如“惩罚”“罚款”。二者组合后,“纠罚”意为通过监察或检举行为,对错误或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在《汉语大词典》中,“纠”的引申义包含“聚合”“矫正”等内涵,例如《左传》中“纠合宗族”的用法;“罚”则源于古代律法制度,《说文解字》释为“辠之小者”,即对轻微罪过的惩处。因此“纠罚”一词多用于描述兼具监督与惩戒双重性质的行为,例如:“监察机关依法对渎职行为实施纠罚”。
需要注意的是,该词属于现代汉语中的低频词汇,更多见于行政文书或法律文本语境。在《法律术语词典》中,其近义词包括“追责”“处分”,但强调“纠”所包含的“事前监督”与“事后惩戒”的连贯性。
“纠罚”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及用法可综合多个来源归纳如下:
“纠罚”由“纠”(纠正、督察)和“罚”(惩罚)组成,指通过督察发现问题后实施惩罚的行为,强调“纠正错误”与“惩戒”的双重目的。
核心定义
指对错误或罪行进行监督、审查后给予相应处罚,常见于古代文献中描述官吏治理或律法执行场景。例如《后汉书·窦武传》提到“案罪纠罚”,即根据罪行审查并惩处。
延伸意义
该词不仅包含惩罚本身,还隐含通过惩戒达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体现“纠偏”与“惩处”的结合。
主要出自《后汉书》,如《窦武传》与《陈忠传》中均有“纠罚”用于描述督察惩罚的实例。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古籍原文或现代应用案例,可参考权威词典或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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