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糺罰”。督察懲罰。《後漢書·窦武傳》:“宜以次貶黜,案罪糾罰。”《後漢書·陳忠傳》:“便可撰立科條,處為詔文,切勑刺史,嚴加糺罰。”
“糾罰”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糾”和“罰”兩個語素構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糾”指“督察、矯正”,如“糾察”“糾正”;“罰”指“處罰、懲辦”,如“懲罰”“罰款”。二者組合後,“糾罰”意為通過監察或檢舉行為,對錯誤或違法行為進行懲戒。
在《漢語大詞典》中,“糾”的引申義包含“聚合”“矯正”等内涵,例如《左傳》中“糾合宗族”的用法;“罰”則源于古代律法制度,《說文解字》釋為“辠之小者”,即對輕微罪過的懲處。因此“糾罰”一詞多用于描述兼具監督與懲戒雙重性質的行為,例如:“監察機關依法對渎職行為實施糾罰”。
需要注意的是,該詞屬于現代漢語中的低頻詞彙,更多見于行政文書或法律文本語境。在《法律術語詞典》中,其近義詞包括“追責”“處分”,但強調“糾”所包含的“事前監督”與“事後懲戒”的連貫性。
“糾罰”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歸納如下:
“糾罰”由“糾”(糾正、督察)和“罰”(懲罰)組成,指通過督察發現問題後實施懲罰的行為,強調“糾正錯誤”與“懲戒”的雙重目的。
核心定義
指對錯誤或罪行進行監督、審查後給予相應處罰,常見于古代文獻中描述官吏治理或律法執行場景。例如《後漢書·窦武傳》提到“案罪糾罰”,即根據罪行審查并懲處。
延伸意義
該詞不僅包含懲罰本身,還隱含通過懲戒達到警示、教育的作用,體現“糾偏”與“懲處”的結合。
主要出自《後漢書》,如《窦武傳》與《陳忠傳》中均有“糾罰”用于描述督察懲罰的實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古籍原文或現代應用案例,可參考權威詞典或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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