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发弹劾。《北齐书·赵郡王琛传》:“ 天平 中,除御史中尉,正色纠弹,无所迴避,远近肃然。”《隋书·百官志上》:“皇太子以下,其在宫门行马内违法者,皆纠弹之。”《元典章·刑部九·侵盗》:“御史臺、按察司纠弹之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 清 陈康祺 《燕下乡脞录》卷十四:“盖信 莫公 素学,必不妄相纠弹,故深自引咎也。”
「纠弹」是汉语中具有监察性质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指向对错误行为的揭露与问责。根据《汉语大词典》解释,该词由「纠」与「弹」两个语素复合而成:
在具体使用中,「纠弹」多用于古代监察制度语境,指官吏对同僚或上级过失的检举追责。例如《明史·职官志》记载,御史职责包含「纠劾百官,辨明冤枉」,其中「纠劾」即与「纠弹」同义。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书面语,强调对公权力滥用的监督,如「司法机构依法纠弹职务犯罪」。
权威文献中,《钦定历代职官表》提到监察御史「掌纠弹朝仪」,而《清史稿》亦载「科道官专司纠弹」,均体现其制度性监督功能。
“纠弹”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用于指举发、揭露并弹劾官吏的罪状或违法行为,常见于历史文献和正式语境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纠弹”指对官吏的过失或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露和弹劾,强调通过法定程序追究责任。其核心含义包括“纠正”和“弹劾”两层动作。
该词在古代政治制度中尤为重要,尤其是御史台等监察机构的职能:
“那位主管官员因涉嫌收贿而被纠弹。”
“纠弹”是古代监察制度的核心词汇,兼具检举与弹劾的双重意义,体现了传统政治中对官吏行为的严格监督。需注意其读音和语境的历史关联性,现代使用多限于学术或特定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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