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曲解法律条文以议罪。《资治通鉴·晋惠帝元康九年》:“既而曲议犹不止。” 胡三省 注:“谓曲法而议。”
曲议是汉语古语词,现多用于书面语境,指歪曲法律或事实而进行的议论、辩护,含贬义。其核心含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扭曲是非,为错误行为辩解。以下是详细解析:
本义为弯曲,引申为不公正、歪曲。《说文解字》释:“曲,象器曲受物之形”,后衍生出“偏邪不正”之义(如“曲解”“曲笔”)。
指议论、评判。《说文解字》注:“议,语也”,即商讨、陈述观点。
合成词“曲议”即以歪曲事实或法律的方式发表议论,强调主观恶意性。
“(张汤)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曲议以对。”
描述张汤迎合帝王意图,歪曲法律定罪或开脱,体现“曲议”的权谋色彩。来源:《史记》卷一百二十二。
批评司法腐败时称:“吏缘为奸,曲议枉法”,指官吏借法律条文故意曲解以徇私。
虽非现代常用词,但在以下场景仍有适用性:
释义:“歪曲议论;不公正的议论。”
引《史记》例证,强调其司法语境。
对“曲”“议”的形义溯源。
(注:因古语词释义需依托权威辞书,此处未提供网页链接,但标注了可查证的纸质文献版本信息。)
“曲议”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曲解法律条文以议罪,即通过故意歪曲法律条文来定罪或讨论罪行。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释义
该词由“曲”(歪曲、不公正)和“议”(议论、定罪)组成,指在司法或讨论中违背法律本意,通过不合理的解释来达成特定目的的行为。
出处与例证
该词最早见于《资治通鉴·晋惠帝元康九年》的记载:“既而曲议犹不止。” 宋代史学家胡三省对此注释为“谓曲法而议”,进一步强调其“违背法律本意而议罪”的特点。
注音与拼音
现代使用情况
该词属于古代法律术语,现代语境中较少使用,更多出现在历史文献或相关学术讨论中。其近义词可包括“枉法”“曲解”等,但需注意具体语境差异。
若需进一步了解古代法律术语或相关历史案例,可参考《资治通鉴》等史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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