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舉發彈劾。《北齊書·趙郡王琛傳》:“ 天平 中,除禦史中尉,正色糾彈,無所迴避,遠近肅然。”《隋書·百官志上》:“皇太子以下,其在宮門行馬内違法者,皆糾彈之。”《元典章·刑部九·侵盜》:“禦史臺、按察司糾彈之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 清 陳康祺 《燕下鄉脞錄》卷十四:“蓋信 莫公 素學,必不妄相糾彈,故深自引咎也。”
「糾彈」是漢語中具有監察性質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向對錯誤行為的揭露與問責。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該詞由「糾」與「彈」兩個語素複合而成:
在具體使用中,「糾彈」多用于古代監察制度語境,指官吏對同僚或上級過失的檢舉追責。例如《明史·職官志》記載,禦史職責包含「糾劾百官,辨明冤枉」,其中「糾劾」即與「糾彈」同義。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書面語,強調對公權力濫用的監督,如「司法機構依法糾彈職務犯罪」。
權威文獻中,《欽定曆代職官表》提到監察禦史「掌糾彈朝儀」,而《清史稿》亦載「科道官專司糾彈」,均體現其制度性監督功能。
“糾彈”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用于指舉發、揭露并彈劾官吏的罪狀或違法行為,常見于曆史文獻和正式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糾彈”指對官吏的過失或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揭露和彈劾,強調通過法定程式追究責任。其核心含義包括“糾正”和“彈劾”兩層動作。
該詞在古代政治制度中尤為重要,尤其是禦史台等監察機構的職能:
“那位主管官員因涉嫌收賄而被糾彈。”
“糾彈”是古代監察制度的核心詞彙,兼具檢舉與彈劾的雙重意義,體現了傳統政治中對官吏行為的嚴格監督。需注意其讀音和語境的曆史關聯性,現代使用多限于學術或特定文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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