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租税。 唐 白居易 《唐故武昌军节度处置等使赠尚书右仆射河南元公墓志铭》:“﹝ 元稹 ﹞又劾奏 东川 帅违詔条过籍税。”
"籍税"是古代中国与户籍管理相结合的赋税制度,其核心含义可分解为三个层面:
一、基本释义 指官府依据户籍登记情况向民众征收的赋税形式,包含田赋、丁税等类别。该词最早见于唐代文献,《汉语大词典》将"籍税"定义为"按户籍征收的赋税",强调其与人口登记的直接关联性。
二、构成分析
三、历史沿革 该制度在唐代发展成熟,《旧唐书·食货志》记载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两税法时,"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通过户籍改革实现税制转型,形成"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新型籍税体系。
四、典籍用例 白居易《杜陵叟》诗云"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杜牧《阿房宫赋》称"取之尽锱铢,用之如泥沙",均反映出籍税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籍税”是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归纳如下:
“籍税”指征收租税,其中“籍”指登记户籍或财产的册簿,“税”即赋税。该词强调通过登记制度征收税赋的行为。
“籍”的含义
“税”的含义
如需更详细的古代税制分析,可参考历史文献或经济史研究资料。
班行包囊蚌埠市别宥沧江禅铠吵乱子炒鱿鱼差配程朱饎爨崇论闳论充满搭落电炉丁字尺泛沛丰膴缝罅佛耳草蛤蜊粉灌地故山孤夷骇恐韩寿分香含有弘肆黄芜魂骸检手剑玺健在金柑机筵康沈客倡愧恧梁甫吟伦要覼举律动茂范鸣金赋冥漠铙鼙凝冱挪动蟠踞琵琶旧语囚执社交才能石竈崧岳缩短宿夜逃释凸透镜巫阳相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