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租稅。 唐 白居易 《唐故武昌軍節度處置等使贈尚書右仆射河南元公墓志銘》:“﹝ 元稹 ﹞又劾奏 東川 帥違詔條過籍稅。”
"籍稅"是古代中國與戶籍管理相結合的賦稅制度,其核心含義可分解為三個層面:
一、基本釋義 指官府依據戶籍登記情況向民衆征收的賦稅形式,包含田賦、丁稅等類别。該詞最早見于唐代文獻,《漢語大詞典》将"籍稅"定義為"按戶籍征收的賦稅",強調其與人口登記的直接關聯性。
二、構成分析
三、曆史沿革 該制度在唐代發展成熟,《舊唐書·食貨志》記載建中元年(780年)推行兩稅法時,"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通過戶籍改革實現稅制轉型,形成"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的新型籍稅體系。
四、典籍用例 白居易《杜陵叟》詩雲"典桑賣地納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杜牧《阿房宮賦》稱"取之盡锱铢,用之如泥沙",均反映出籍稅制度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籍稅”是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歸納如下:
“籍稅”指征收租稅,其中“籍”指登記戶籍或財産的冊簿,“稅”即賦稅。該詞強調通過登記制度征收稅賦的行為。
“籍”的含義
“稅”的含義
如需更詳細的古代稅制分析,可參考曆史文獻或經濟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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