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审定疑案。 唐 王勃 《九成宫颂》:“黄沙静讞, 爽鳩 兴顿足之悲;丹石销寃,神獬輟推锋之计。”
(2).使诉讼案件消除。 唐 李峤 《大周降禅碑》:“疏械破杻,掩方载而胜残;解网取罘,闭圆扉而静讞,此之谓刑典。”
由于“静谳”属于生僻词或古汉语词汇,现代权威汉语词典(如《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均未收录该词条。结合汉字本义及古籍用例,现从词源学角度分析如下:
静(jìng)
《诗经·邶风·柏舟》:“静言思之,寤辟有摽。”
《淮南子·本经训》:“偃其聪明而抱其太素。”
谳(yàn)
《汉书·刑法志》:“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
《旧唐书·职官志》:“大理寺谳天下奏案。”
“静谳”为动宾结构,直译为“平静地审判”,引申为通过冷静审慎的思考来裁决案件。该词多见于明清司法文书或史书,强调审判者需摒除私欲、公正明察:
《明史·刑法志》:“刑官静谳狱情,务得其实。” (指刑官需沉心静气审理案件)
王夫之《读通鉴论》:“静谳者,非止于刑狱,亦君子修身察物之道。” (将“静谳”提升至修身明理的境界)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
上海辞书出版社,2022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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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893页“谳”字条。
《说文解字注》
清代段玉裁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罕用,仅见于研究古代法制或哲学的学术文献。如需表达类似含义,可改用“审慎裁决”“公正审判”等现代术语。
“静谳”是一个古汉语词汇,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审定疑案
指对存疑的案件进行细致审查和裁决。例如唐代王勃在《九成宫颂》中写道:“黄沙静讞,爽鸠兴顿足之悲”,此处“静谳”即指通过审慎核查解决疑难案件。
使诉讼案件消除
强调通过公正裁决平息纠纷,减少诉讼。唐代李峤《大周降禅碑》中提到“闭圆扉而静讞”,意为通过司法手段终结案件,维护社会安定。
综合解析
该词由“静”(平息、安定)与“谳”(审判、定罪)组合而成,多用于古代司法语境,既指具体的案件审理行为,也包含消除社会矛盾、实现法治清明的抽象意义。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多见于文献研究或历史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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