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拜服;敬服。《后汉书·袁绍传》:“济 河 而北, 勃海 稽服。”《南史·梁纪上·武帝上》:“公稜威直指,势踰风电,旌斾小临,全州稽服。” 唐 柳宗元 《贞符》:“四夷稽服,不作兵革。”
"稽服"是一个古汉语词汇,现较少使用,其核心含义指通过查核、审验后使人信服或认罪。具体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稽
本义为停留、延迟,引申为考核、查验。《说文解字》释为“留止也”,强调通过细致审查以明真相。
例:《周礼·天官》载“以稽其功”,即考核功绩。
服
本义为顺从、信服,亦含认罪、承担之意。《广雅》释“服,任也”,指心服或认罚。
例:《史记·项羽本纪》“诸侯由是服矣”,表臣服。
合成义:经核查后使人诚服或认罪,隐含司法或权威判定的严肃性。
《汉书·刑法志》
“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或移廷尉,廷尉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汉代司法中,疑难案件需逐级“稽”验,最终使犯人“服”罪,体现程序公正性 。
《资治通鉴·唐纪》(转引古籍)
唐代判案强调“事须稽服”,即审断须经核查方能使人心服,避免冤滥 。
《汉语大词典》(第6册,第1273页):
“稽服:查核而使之服罪;经查验后信服。”
来源: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
《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稽:考核;服:认罪。稽服指经审查定罪。”
来源:商务印书馆,2014年修订版。
“稽服”的核心理念仍存于现代司法体系,如“证据确凿,供认不讳”即延续“稽验→服罪”的逻辑链,强调证据审查与心服口服的结合。
参考资料:
稽服是一个汉语成语,读音为jī fú,含义指因被对方才能或行为折服而发自内心地敬仰、顺从。该词最早见于《后汉书》,常见于古代文献中表达对人物或势力的钦佩与臣服。
字义拆分
使用场景
多用于描述因权威、德行或军事威慑产生的臣服行为。例如:
近义词
拜服、敬服、膺服等,均强调内心的信服感。
该词现代使用频率较低,多见于历史文献或学术讨论中。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语大词典》或《古代汉语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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