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辩论,争论。辨,通“ 辩 ”。《荀子·正名》:“凡议,必将立隆正然后可也,无隆正则是非不分而辨讼不决。”参见“ 辩讼 ”。
(2).争讼,诉讼。辨,通“ 辩 ”。 宋 曾巩 《刑部尚书制》:“尔尚体朕之心,折民以恕,使辨讼自息,而王政寖明,可不勉歟!”
辨讼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复合语义的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包含两个维度:一是指通过言辞辩论明晰事理的司法活动,二特指古代司法程序中围绕案情真伪展开的质证过程。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周礼·秋官》已有"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的记载,其中"辨"字即包含辨别、辨析之意。至汉代郑玄注疏《周礼》时,将"讼"明确界定为"争财曰讼",形成"辨讼"作为司法术语的完整概念框架,指官吏在审理财产纠纷时对涉案证据的鉴别过程。
在传统司法实践中,辨讼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的运作机制:其一为事实层面的证据甄别,要求司法官"察验契券,辨明真伪";其二为法律适用层面的逻辑推演,需"援引律例,辨析法意";其三为伦理层面的价值判断,强调"衡平天理人情,息讼止争"的终极目标。这种三位一体的司法技艺,在《唐律疏议》"断狱篇"中有着系统化呈现。
现代法制语境下,该词常作为法史学术语使用,主要见于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研究著作。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通过辩论明确诉讼要点的司法程序",这一解释既保持词源学本义,又赋予其现代学术阐释空间。
“辨讼”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解析:
“辨讼”指通过辩论或诉讼来辨别是非、解决争议。其中“辨”通“辩”,强调言辞上的争辩。
辩论与争论
指通过言辞交锋来明辨是非,如《荀子·正名》中提到:“无隆正则是非不分而辨讼不决”,强调辩论在是非判断中的作用。
诉讼与争讼
特指法律层面的纠纷解决,如宋代曾巩《刑部尚书制》中“使辨讼自息”,体现诉讼平息与政治清明的关系。
“辨讼”与“辩讼”在古籍中常通用,后者还包含“判决诉讼案件”的延伸含义(如《南史》中“辩讼如神”的记载)。
以上内容综合了多个权威来源的解释,若需进一步考证古籍原文,可参考《荀子》《礼记》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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