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辯論,争論。辨,通“ 辯 ”。《荀子·正名》:“凡議,必将立隆正然後可也,無隆正則是非不分而辨訟不決。”參見“ 辯訟 ”。
(2).争訟,訴訟。辨,通“ 辯 ”。 宋 曾鞏 《刑部尚書制》:“爾尚體朕之心,折民以恕,使辨訟自息,而王政寖明,可不勉歟!”
辨訟是漢語中一個具有複合語義的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維度:一是指通過言辭辯論明晰事理的司法活動,二特指古代司法程式中圍繞案情真僞展開的質證過程。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周禮·秋官》已有"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辨其物"的記載,其中"辨"字即包含辨别、辨析之意。至漢代鄭玄注疏《周禮》時,将"訟"明确界定為"争財曰訟",形成"辨訟"作為司法術語的完整概念框架,指官吏在審理財産糾紛時對涉案證據的鑒别過程。
在傳統司法實踐中,辨訟具體表現為三個層面的運作機制:其一為事實層面的證據甄别,要求司法官"察驗契券,辨明真僞";其二為法律適用層面的邏輯推演,需"援引律例,辨析法意";其三為倫理層面的價值判斷,強調"衡平天理人情,息訟止争"的終極目标。這種三位一體的司法技藝,在《唐律疏議》"斷獄篇"中有着系統化呈現。
現代法制語境下,該詞常作為法史學術語使用,主要見于對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的研究著作。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通過辯論明确訴訟要點的司法程式",這一解釋既保持詞源學本義,又賦予其現代學術闡釋空間。
“辨訟”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辨訟”指通過辯論或訴訟來辨别是非、解決争議。其中“辨”通“辯”,強調言辭上的争辯。
辯論與争論
指通過言辭交鋒來明辨是非,如《荀子·正名》中提到:“無隆正則是非不分而辨訟不決”,強調辯論在是非判斷中的作用。
訴訟與争訟
特指法律層面的糾紛解決,如宋代曾鞏《刑部尚書制》中“使辨訟自息”,體現訴訟平息與政治清明的關系。
“辨訟”與“辯訟”在古籍中常通用,後者還包含“判決訴訟案件”的延伸含義(如《南史》中“辯訟如神”的記載)。
以上内容綜合了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若需進一步考證古籍原文,可參考《荀子》《禮記》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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