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犹拘捕。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布客》:“短衣人甚德之。某问所营干,答曰:‘将适 长清 ,有所勾致。’问为何人?短衣人出牒,示令自审,第一名即己姓名。骇曰:‘何事见勾?’”
(2).招致。 周素园 《贵州民党痛史》第四篇第六章:“其主要工作首先在煽动内乱,以便勾致外患。”
"勾致"是汉语中具有特定语用色彩的动词,最早见于古代文献,现代使用频率较低。《汉语大词典》将其解释为"引诱招致",强调通过隐蔽手段达成目的的行为模式。该词的语义核心包含三个层面:
动作属性(动词性) 指通过计谋或利益诱导目标对象,如《聊斋志异》中"设计勾致,冀得窃取"的用法,展现其作为行为动词的语法特征。
实施方式 包含"设计诱引"与"间接达成"双重含义,《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收录其在江淮官话中的特殊用法,指暗中促成某事的达成方式。
结果导向 《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特别指出其蕴含的"非正当达成"语义色彩,常用于描述通过非直接手段获取预期结果的过程。
该词在明清小说中高频出现,如《醒世姻缘传》第四十回"差人勾致事由",生动体现其在古代司法文书中的专业用法。现代汉语中多保留于方言或特定专业领域,具有词汇学研究价值。
“勾致”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gōu zhì,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存在差异,需结合具体用法理解:
拘捕
指通过官方手段逮捕或传唤某人。该用法多见于清代文献,例如《聊斋志异·布客》中描述:“将适长清,有所勾致”,此处指执行拘捕任务。
招致
意为通过某种手段引发或导致结果,通常含负面色彩。例如近代文献《贵州民党痛史》提到:“煽动内乱,以便勾致外患”,即指通过内部动乱引来外部危机。
需根据上下文判断具体含义。在涉及司法或官方行动时多为“拘捕”,而涉及因果关系时则偏向“招致”。古典文学中的引申义现已较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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