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枷于颈。谓拘禁。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列朝·直谏奇刑》:“﹝ 李忠文 ﹞至 正统 中,又以忤 王振 枷项。寻得释,告归。”
枷项是中国古代刑具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一种木制械具,通常由两片木板组合而成,中间留有圆孔用于固定犯人颈部。该刑具自秦汉时期开始普遍使用,《汉书·刑法志》中即有“钳为在颈,釱为在足,皆以铁为之”的记载,其形制与功能可视为枷项的前身。
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枷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三重功能:其一为限制犯人行动自由,防止脱逃;其二作为示众手段,具有社会警示作用;其三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分等施加不同重量的枷具。明代《大明律》详细规定:“轻罪用十五斤枷,重罪用二十五斤枷”,体现其量刑标准化特征。
该刑具的形制演变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唐代《通典·刑制》记载枷项“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至宋代《宋刑统》明确要求“枷长五尺至六尺,颊长二尺五寸至二尺六寸”,尺寸规格的精确化反映古代法制技术的进步。清代《刑案汇览》中收录的枷项使用案例,则显示其在基层司法中的实际运作情况。
现代汉语研究中,枷项常作为法制史术语出现。《辞源》将其归类于“刑具”词条,并指出该刑具于20世纪初随近代司法改革逐渐废止,但在文学作品中仍作为封建法制的象征符号存在。
“枷项”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刑罚,具体解释如下:
指将木制刑具“枷”套在犯人颈部,用于拘禁或示众的刑罚。其字面含义为“上枷于颈”,源自《野获编补遗》等明代文献记载的案例。
主要用于惩治触犯法令者,如明代官员李忠文因忤逆宦官王振被施枷项之刑。
部分词典将其引申为成语,比喻受束缚、压迫的困境(如职场或生活压力),但此用法多见于现代语境。
注:如需查看具体文献案例或刑具形制细节,可参考《野获编补遗》等史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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