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负有监察之责的官吏。 汉 以后的司隶校尉和督察州县的刺史、转动使、按察使、布政使等通称为监司。《后汉书·左雄传》:“监司项背相望,与同疾疢,见非不举,闻恶不察。” 明 杨珽 《龙膏记·赐玦》:“他始拿守令,继拿监司,我都不能禁他,如今该轮到我宰相了。” 清 李调元 《九月初六日过燕郊》诗:“我本治 河 监司官,闻言顿觉心难安。” 章炳麟 《訄书·禁烟草》:“烟叶之苦泽,下毒其壤,数年不能成菜茹,虽欲反而树稼,其道无繇。殖者滋庶,食者滋众,民利而翫之,监司恬而狎之。”
(2).监察。《后汉书·贾宗传》:“ 宗 擢用其任职者,与边吏参选,转相监司,以擿发其姦。”
“监司”是中国古代官制中的一个重要称谓,在不同历史时期具体指代有所不同,但核心含义均指负有监察、监督职责的地方高级官员或机构。以下从汉语词典角度并结合历史官制演变进行详细解释:
唐宋时期
宋代为“监司”制度成熟期,特指路一级(省级行政单位)的监察官,包括:
三者合称“监司”,直接对中央负责,监督州县官吏。
来源:《宋史·职官志》载:“监司掌察一路官吏,凡赋税、刑狱、按廉皆隶焉。”
元明时期
元代设“行御史台”及“肃政廉访司”,明代由按察使司(省级司法监察机构)承担类似职能,长官称“按察使”,民间仍习称“监司”。
来源:《明史·职官志》记:“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实为监司之职。”
清代演变
清代“监司”泛指省级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司法)及道员(介于省府之间的监察官),职权逐渐分化。
来源:《清史稿·职官志》载:“道员职司风宪,综核州县,为监司之任。”
在汉语词典中,“监司”定义为:
古代对省级监察官员的统称,负责监督地方吏治、司法及财政,防止官员渎职腐败。
来源:《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第7卷第1221页
来源:白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人民出版社,2011年)论及监司为“中央控制地方之耳目”。
“监司”是中国古代官僚体系中兼具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地方高层职官统称,其制度设计深刻反映了传统政治中的权力监督智慧。
“监司”是中国古代对具有监察职能的官员或机构的统称,其含义和具体职责随朝代演变有所不同。以下是综合多来源信息的详细解释:
“监司”由“监”(监察、监督)和“司”(管理、掌管)组成,指负责监察地方官吏的官员或机构。其核心职能是监督地方行政,确保官员廉洁、政令畅通。
监司制度体现了古代中央集权下“以官制官”的治理逻辑,通过层级监察防止地方权力失控。其名称和具体职能因朝代调整,但核心目标始终是维护中央权威与地方秩序。
如需进一步了解不同朝代监司的运作细节,可参考权威历史文献或百科资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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