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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司的意思、監司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監司的解釋

(1).負有監察之責的官吏。 漢 以後的司隸校尉和督察州縣的刺史、轉動使、按察使、布政使等通稱為監司。《後漢書·左雄傳》:“監司項背相望,與同疾疢,見非不舉,聞惡不察。” 明 楊珽 《龍膏記·賜玦》:“他始拿守令,繼拿監司,我都不能禁他,如今該輪到我宰相了。” 清 李調元 《九月初六日過燕郊》詩:“我本治 河 監司官,聞言頓覺心難安。” 章炳麟 《訄書·禁煙草》:“煙葉之苦澤,下毒其壤,數年不能成菜茹,雖欲反而樹稼,其道無繇。殖者滋庶,食者滋衆,民利而翫之,監司恬而狎之。”

(2).監察。《後漢書·賈宗傳》:“ 宗 擢用其任職者,與邊吏參選,轉相監司,以擿發其姦。”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監司”是中國古代官制中的一個重要稱謂,在不同曆史時期具體指代有所不同,但核心含義均指負有監察、監督職責的地方高級官員或機構。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并結合曆史官制演變進行詳細解釋:


一、字義分解


二、曆史沿革與具體指代

  1. 唐宋時期

    宋代為“監司”制度成熟期,特指路一級(省級行政單位)的監察官,包括:

    • 轉運使(司財政、監察)
    • 提點刑獄公事(掌司法、刑獄)
    • 提舉常平使(管倉儲、赈恤)

      三者合稱“監司”,直接對中央負責,監督州縣官吏。

      來源:《宋史·職官志》載:“監司掌察一路官吏,凡賦稅、刑獄、按廉皆隸焉。”

  2. 元明時期

    元代設“行禦史台”及“肅政廉訪司”,明代由按察使司(省級司法監察機構)承擔類似職能,長官稱“按察使”,民間仍習稱“監司”。

    來源:《明史·職官志》記:“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糾官邪,戢奸暴,平獄訟,雪冤抑……實為監司之職。”

  3. 清代演變

    清代“監司”泛指省級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司法)及道員(介于省府之間的監察官),職權逐漸分化。

    來源:《清史稿·職官志》載:“道員職司風憲,綜核州縣,為監司之任。”


三、現代引申與學術定義

在漢語詞典中,“監司”定義為:

古代對省級監察官員的統稱,負責監督地方吏治、司法及財政,防止官員渎職腐敗。

來源:《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7年)第7卷第1221頁


四、職能核心與曆史意義


綜上

“監司”是中國古代官僚體系中兼具監察權與行政權的地方高層職官統稱,其制度設計深刻反映了傳統政治中的權力監督智慧。

網絡擴展解釋

“監司”是中國古代對具有監察職能的官員或機構的統稱,其含義和具體職責隨朝代演變有所不同。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監司”由“監”(監察、監督)和“司”(管理、掌管)組成,指負責監察地方官吏的官員或機構。其核心職能是監督地方行政,确保官員廉潔、政令暢通。

二、曆史演變

  1. 漢代起源
    漢代司隸校尉、刺史等官職已具備監察職責,被視為監司的雛形。
  2. 宋代定型
    宋代在“路”級行政單位設轉運使、提點刑獄、提舉常平等官職,統稱監司,負責監察州縣官吏。
  3. 元明清延續
    元代廉訪使、明代布政使/按察使、清代道員等均屬監司範疇,職能延續監察地方。

三、主要職責

四、典型例子

五、補充說明

監司制度體現了古代中央集權下“以官制官”的治理邏輯,通過層級監察防止地方權力失控。其名稱和具體職能因朝代調整,但核心目标始終是維護中央權威與地方秩序。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朝代監司的運作細節,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百科資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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