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監禁候審。《水浒傳》第三六回:“知縣看罷,且叫收禁牢裡監候。” 明 湯顯祖 《牡丹亭·圓駕》:“不想平章回朝,恰遇 柳生 投見。當時拿下,遞解 臨安府 監候。”《古今小說·宋四公大鬧禁魂張》:“﹝ 滕大尹 ﹞喝教将兩家妻小監候,立限速拿正賊,所獲贓物暫寄庫。”
(2). 明 清 兩代對************不立即執行者,暫行監禁,等候秋審、朝審複核的稱為“監候”,有斬監候和絞監候二種。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釋道·真人張元吉》:“上命監候待誅。” 清 孔尚任 《桃花扇·歸山》:“奉旨 周鑣 、 雷縯祚 ,着監候處決。”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問拟》:“同一死罪,則有立決、監候、直犯、襍犯之不同。”
封建時代天文官署的屬官。《隋史·百官志下》:“太史監候……為從九品。”《新唐書·百官志二》:“司天台……五官監候三人,正八品下。”《明史·職官志三》:“欽天監……五官正推曆法,定四時。司曆、監候佐之。”
監候是明清時期司法制度中的特定法律術語,指對判處死刑的罪犯暫不執行,收監等候複核的審判程式。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監”指監禁、關押;“候”指等候、待審。合稱表示将死刑犯關押于監牢,等候上級司法機關或皇帝最終裁決。
屬死刑緩刑制度,適用于罪行存疑或符合“可矜”(情有可原)條件的罪犯,需經中央複核(如明清的“秋審”“朝審”)決定是否執行死刑。
判處斬首死刑但暫緩執行,常見于非謀反、惡逆等非“十惡”重罪,如鬥殺、誤殺等案件。
判處絞刑但需複核,多用于情節較輕的死罪,如盜竊官物、過失緻人死亡等。
每年秋季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九卿複審全國監候案件,分類為“情實”“緩決”“可矜”等,最終由皇帝勾決。
體現“慎用死刑”思想,避免冤濫,如《清史稿·刑法志》載:“監候者,緩死以待秋審也。”
釋“監候”為“明清時對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者,暫行監禁,等候秋審、朝審複核的制度”。
規定“死刑二:絞、斬。皆待秋審再審,其有情可矜疑者,監候”。
“死罪分‘立決’‘監候’。監候則入秋審,審其可生與否。”
通過多層複核減少錯殺,如乾隆朝秋審改判率約20%,部分罪犯獲減等發落。
清末修律廢除秋審,監候制度隨《大清新刑律》确立現代死刑複核程式而終結。
參考資料:
“監候”是古代司法術語,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監禁候審
指将嫌疑人暫時關押,等待進一步審理或判決。例如《水浒傳》第三十六回提到“收禁牢裡監候”,即指此意。
明清死刑緩期制度
明清時期對判處死刑的罪犯暫不執行,關押至秋審、朝審複核後再定奪。分為兩種:
總結來看,“監候”既指臨時羁押的司法程式,也是明清死刑複核制度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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