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犹委任。 宋 蔡絛 《铁围山丛谈》卷三:“ 王元泽 奉詔修《三经义》,时 王丞相 介甫 为之提举,盖以相臣之重,所以假命於其子也。”
(2).指虚假的人命案。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自尽》:“前论七杀命案,有真命中之假命,是谓借尸、图赖;自尽命案,有假命中之真命,是谓威逼致死。”
假命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可分为以下两个核心层次:
假命(jiǎ mìng)为古汉语复合词,由“假”(借、代理)与“命”(命令、任命)构成,本义指“暂时代理的职务或头衔”,引申为“非正式授予的权柄”。
【暂代职权】
指临时承担某项职责或官职,而非正式册封。
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晋侯使郤縠将中军,郤溱佐之,使狐偃将上军,假命于先轸。”
此处指先轸临时代理军职,未获正式任命。
【虚名权柄】
含贬义,暗指凭借非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力。
例:《庄子·胠箧》讽喻:“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假命之臣,非天命也。”
批判僭越权位者借“假命”之名行窃国之实。
参考资料来源:
“假命”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因语境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分为以下两类解释:
委任
指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授予某人权力或职责。例如宋代蔡绦在《铁围山丛谈》中提到,王安石(王丞相)曾以提举身份委任其子王雱(王元泽)编修《三经义》。
虚假的人命案
指通过伪造死亡或伤害事件来诬陷他人。清代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区分了“真命中的假命”(如借尸图赖)和“假命中的真命”(如威逼致死)等情形。
假装死亡或假扮死者
源自古代故事,形容为逃避追捕或困境而伪装死亡的行为。例如:
“假命”的两种核心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若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铁围山丛谈》《福惠全书》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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