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contract to marry;engagement]∶男女双方对婚姻的约定
(2) [sponsalia]∶有法定资格订婚者之间的正式订婚
男女双方对婚姻的约定。 宋 皇都风月主人 《绿窗新话·崔娘子死为柳妻》:“小娘子不乐适 王 家,夫人是以偷成婚约,君可两三日就礼事。” 老舍 《四世同堂》五三:“他不想毁掉了婚约,同时又不愿女儿嫁个无职无钱的穷光蛋。”
婚约,在汉语词典及法律、民俗语境中,指男女双方为将来缔结婚姻关系而事先订立的约定。其核心含义与特征如下:
定义与性质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婚约指“男女双方对婚姻的约定”。它是一种预约行为,是双方对未来建立正式婚姻关系的共同意愿表示,通常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如订婚书)确立。其本质属于具有人身属性的契约,但不等同于婚姻关系本身。来源:《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历史与民俗内涵
在中国传统礼俗中,婚约(又称“订婚”)是“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中“纳征”(送聘礼)环节的核心目的。订立婚约意味着双方家庭正式认可婚事,具有重要的社会公示效力。不同地域对婚约的形式(如交换庚帖、举办订婚宴)和约束力有特定习俗。来源:民俗学著作《中华风俗志》
法律效力演变
现代法律体系中,婚约不具有强制履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自由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包办、买卖婚姻,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婚约。法律虽不强制履行婚约,但对因解除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如彩礼返还)有明确规定。来源:《婚姻家庭继承法》(马忆南著,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与婚姻的区别
婚约是结婚的预备阶段,而非婚姻关系本身。完成结婚登记(或符合事实婚姻要件)才确立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未办理登记的“订婚”或“办酒”不产生合法婚姻效力。来源:法学教材《亲属法与继承法》(蒋月著,厦门大学出版社)
关于“婚约”的法律含义及相关解释如下: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达成的协议,又称“订婚”或“定婚”。其本质是双方对未来结婚的合意,无需特定仪式或形式要求。
非法律强制程序
我国法律未将婚约纳入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婚约本身无法律约束力,违反婚约不可主张强制履行或违约金。
法学界的争议
中国古代婚约具有强制力,悔约者可能受刑罚(如笞刑)。而现代法律已废除此类规定,仅保留对自愿婚约的有限认可。
婚约作为民间习俗,虽在社交层面具有象征意义,但法律上不赋予其强制效力。相关纠纷需通过民法规则处理,而非婚姻法直接调整。
如需进一步了解婚约财产纠纷的司法实践,可参考来源网页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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